唐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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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三)

作者:唐超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十一、

董事会任期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02

法律解析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能超过三年。注意是按届算,而不是按每个董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这点在董事的增补或改选时要特别注意,最好在增补或改选同时确定为换届。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这是法定义务,但为了保障董事会的效率,公司还是要及时改选或增补。

03

实操策略

董事的任期不能超过三年。实践中,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为确保公司经营策略的一致性及稳定性,一般建议将董事会的任期定为三年。如有必要变更董事会制衡结构的,可由股东会采用增补的方式进行。注意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这是法定义务,章程并不能把这项义务免除或另作规定。


十二、

董事会职权


01

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02

法律解析

公司治理架构中的职权层级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都有法定和意定之分,不同的是,董事会、经理的意定职权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即章程中无授权即视为无权力;股东会则不然,章程未授予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均可由股东会行使。因此,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体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信任;而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慎重。从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董事会职权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也能体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

03

实操策略

公司股东(会)要从自己对董事会本身的控制(特别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决策效率角度来确定是否要对董事会授权、授权哪些事项。而作为中小股东,也要权衡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孰优孰劣,进而确定是否扩大对董事会的授权。总之记住一个原则,要扩张董事会职权需通过章程明确规定,如无规定,即视为无授权,董事会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10项职权。这也意味着,董事会的职权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得更具体明确。


十三、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02

法律解析

董事会除了召集方式在《公司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以由章程规定,但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不容更改。关于董事会可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很多,包括董事会的召集方式和召开要求(如通知方式、时限、出席人数)、决议通过的要求(如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对不同意见的记录或处理等。

03

实操策略

由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了使董事会能正常召开、作出决议,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在章程中规定具体、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方式和程序。需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公司的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将董事对决议发表的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十四、

经理的职权


01

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以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02

法律解析

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或其他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职业经理人担任。本条对经理的职权进行了列举。但需注意的是,一方面,经理的职权可以由董事会授予,但该授权的权限不应超过董事会自身的权限。另一方面,经理的法定的职权也可以通过章程被剥夺。即章程既可以减少经理的职权,也可以增加其职权,这意味着章程可以完全、任意规定经理的职权。这点与董事会职权有明显区别,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能减少,章程只能增加其职权。

03

实操策略

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担任了重要角色,特别是现在企业聘用职业经理比较多。因此,对经理的授权、监督需慎重考虑。授权过大,可能引起“国美电器”类似的事件,授权过小,又发挥不了职业经理人的作用。由于经理的职权完全由章程自由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理的权限范围,而不必囿于本条法律列举的职权。


十五、

执行董事的职权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02

法律解析

执行董事只有一名,并且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可能集大权于一身,所以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而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点与董事会的职权部分法定有所不同。现实中,采用执行董事的一般多为家族企业或股东很少的公司。

03

实操策略

为了防止执行董事独断专行,建议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慎重授权,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保留在股东会中,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另外,建议执行董事与经理由不同的人担任,以形成某种程度的制约和制衡,也可为中小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增加机会。作为执行董事也需勤勉尽职,否则也可能因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


唐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多个法律实务岗位进行工作锻炼,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唐超律师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