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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一)

作者:唐超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次举报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法定代表人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02

法律解析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本身在理论上主要是一种虚职,其身后的身份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掌握实权的主体。《公司法》除了上述条款外,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更多的是有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权利义务条款,在公司治理构架中,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关键,但由于法定代表人能当然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通常由公司承担,并且在公司的公章、财务方面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在涉及公司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很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因逾期还款而进入征信黑名单。在涉及如食品、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时,除了公司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往往也要承担个人责任。

03

实操策略

综合来讲,选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进行全面考虑。一般来讲,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的核心,是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席位的争夺是股东博弈的焦点,董事长往往由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表担任。董事长在对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等方面享有法定权利,所以董事长的职位极为重要。在一般行业公司,可以考虑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总经理,现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职业经理,一般属于“外人”,对其人品的信任是任职前提。建议在一些特种行业,特别是常有安全风险的企业可以考虑约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

对外投资和担保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02

法律解析

公司章程可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投资有风险,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处的担保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

03

实操策略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如果股东比较分散或者董事会成员基本为各股东代言人的,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毕竟股东会不常开,且董事会的召开在程序要求上比股东会简单。而为了控制风险,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最好明确规定。


三、

注册资本和出资


01

法律规定

a.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b.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02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03

实操策略

a. 章程中必须明确注册资本的金额、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明确其价额)和出资时间,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明确交付和过户的时间。股东应按照各自的情况和对公司发展的规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和出资时间。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b. 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


四、

出资不足的责任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02

法律解析

现行法律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定价。特别是其他股东,应当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价。

03

实操策略

章程中需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并且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补足差额的期限(如在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认定后几日内)和不按时补足差额的违约责任,避免其他股东由于为该股东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


五、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02

法律解析

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实践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或者说公司对股东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03

实操策略

大股东为了掌握公司控制权,往往要控制绝对多数的股权,但为激励或平衡其他股东,可以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而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需另行明确约定。


六、

股东会会议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02

法律解析

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鉴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确保至少能顺利召开定期会议。

03

实操策略

为使公司的决议事项能得到及时决议,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建议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定期股东会会议,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确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唐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多个法律实务岗位进行工作锻炼,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唐超律师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