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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XX公司与A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艳|时间:2020年06月28日|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宿迁百嘉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刘加高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2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高,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宿迁XX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9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 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百嘉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参加了听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A二审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A。 审判长朱庚 代理审判员仲召虎 代理审判员吴雪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小璇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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