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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 ——以成功案例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作者:江峰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3次举报


李某丈夫蒋某于2017年12月25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保险,后蒋某于2018年12月28日骑电动车死亡(单方事故)。律师发现保单的签字日期和交费日期都是2017年12月25日,该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一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蒋某的死亡时间超过保险期限4天,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当。但律师发现收取保费单位是潜江营业部,而保单的公章是荆州公司,且内有“七日内审核盖章”等字样。经仔细了解才知,潜江营业部在收取保费并要求投保人签名后,保险合同还要拿到荆州公司审核盖章后才邮寄投保人。经查:蒋某2017年1月2日才通过邮政快递收到保单。

江律师认为:蒋某在潜江的签名和付款的行为只是合同的要约,荆州公司的盖章并送达才是保险合同的签字并生效之日。因此,蒋某的保险期就为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蒋某意外死亡的保险责任。本案起诉后,法院一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的保险责任。

潜江律师:江峰于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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