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故意伤害辩护词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王爱博 | 点击:22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爱博律师接受故意伤害案上诉人程XX的委托,担任程XX的二审辩护律师。辩护人通过分析本案案卷材料、参加一审庭审后认为:程红亮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一审认定

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爱博律师接受故意伤害案上诉人程XX的委托,担任程XX的二审辩护律师。辩护人通过分析本案案卷材料、参加一审庭审后认为:程红亮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一审认定其故意伤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论证人裴XX、李X、牛XX、李XX、郗XX、陈XX,还是裴XX本人都证明,裴秀霞的牙齿伤害是其在喊:“救人类,打死人了”呼救的时候受到的伤害。只要能证明裴秀霞在呼救时,程红亮在干什么,就能使案件真相大白。被程红亮雇佣的垒墙大工裴永增陈述:裴秀霞在呼救时,我看见她时发现其嘴部流血了,她被程红亮拽到地上后,就没见有人打她。裴XX在喊救人时,程红亮正在和郗文安正在用拳头互殴。李磊陈述:妇女喊救人时,是她自己用水泥块砸了自己面部两下,妇女砸自己时,程XX和程校亮正在被人咬。以上证言可见,裴XX在呼救时,程红亮正在被郗文安咬着腿部,互相拳欧,根本没有机会也没有可能再对裴秀霞进行伤害。相反,李磊、牛英明、李兆辉、陈引晓、程校亮都证明,裴秀霞的伤害是自伤行为。辩护人通过勘查现场,在一审中讯问被告人程红亮、程校亮,得知裴秀霞呼救的地方和程红亮、程校亮和郗文安、郗文然互殴的地方有二十多米。而裴秀霞陈述:程红亮和其他四、五个人就把我丈夫围住打,看到这个情况,就喊“救命类、打死人了”,程红亮就把我弄倒,就用砖头往我嘴上拍了一下,我感觉牙掉了。试想用砖头自上而下打击无论从力道,还是转头的自身重量打击嘴部,都会致人的下颌骨碎裂,再有根据砖头的面积不可能只伤及牙齿,并且单单是下部的四颗牙齿而且牙齿还没有折断,不能不说里面疑点重重。事实上,这个时候,程红亮大腿正在被郗文安撕咬着,根本没有机会在与其进行接触。郗文然的陈述更是漏洞百出,其说:我到儿子家喂狗,正准备喂时,就听见,我嫂子喊救命,往西一看,嫂子正在地上趴着喊救人,程红亮从地上捡到一块砖头往我嫂子嘴部砸了一下,之后就流血了。我过去一看,看就程校亮正在揪着我哥哥的头发用拳头往头部殴打。事实上,郗文然儿子的家离案发现场有四十来米,其儿子家有围墙,中间还有几户人家、一条大街,再说案发的现场垃圾砖头高低不平,他怎么可能听到呼救声并且确认是其嫂子的呼救声,而且能看到是在地上趴着的,还看到了程红亮砸的是嘴部,还看到了嘴部流血。其证言,明显是伪证。

丛台区检察院认定程红亮伤害事实的证据,只有裴秀霞陈述这一唯一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就以程红亮故意伤害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丛台区人民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这一孤证就判决程红亮犯有故意伤害罪,显然与我国刑法证据规则相悖,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证据证明的唯一性。

二、一审以故意伤害要其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的

以上证据得知,程红亮客观上并没有对裴秀霞造成伤害,要求其对裴秀霞伤害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不符。一审判决程红亮不但要对裴秀霞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对郗文安的耳朵伤害承担民事责任,更是没有一点因果关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程红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爱博律师

2015年8月3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代理词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爱博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44684 积分:8050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爱博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爱博律师电话(1367310445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7310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