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今天庭审参加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称被告继承了丈夫的房产与事实不符
被告居住的房屋实属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首付款是被告支付,并且被告至今每月还在用自己的工资偿还房贷,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此房屋应为被告个人财产,不存在继承之说。
二、被告对其丈夫所借贷从未得知、也未享有、更为收到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其二人的工资完全够基本生活之用,根本不用去外借贷。原告诉称其丈夫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购买树苗,更是没有事实根据。被告夫妻从来没有购买过树苗和做其他经营,此借贷也未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中。
三、此借贷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被告对其丈夫一个人的名义所借款项根本不知,对此借贷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事实上,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完全应该而且能够告知被告,在被告丈夫去世之前近两年之久从未向被告告知和索要行为。
四、此借贷应为其丈夫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必须为共同生活所用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本案中,被告的丈夫以自己的名义所借债务没有用在家庭共同生活当中,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以上的实事和今天的庭审,原告不能证明借贷是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又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所以应当认定为被告丈夫的个人债务。被告应在其继承丈夫财产的份额范围内偿还。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博律师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