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不予批捕案例】经营类案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要点
辩护人:王爱博
本案系经营类刑事案件,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移送审查逮捕,我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并梳理全案事实证据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针对诈骗罪指控,我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标准。本案没有被害人报案,不存在被骗事实与财产损失。当事人经营项目具备合法资质,产品实物真实,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交易差价为合理经营利润。当事人不存在虚构事实、夸大宣传、隐匿失联等诈骗客观行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零散不能形成闭环,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证据支撑。
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便认定涉案公司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当事人属于次要从属地位。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采购、营销话术制定、推广方案全部由合作的合伙人独立完成。当事人没有出资、参与洽谈、授意或者策划该部分行为,仅属于事后被动参与,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轻微。
另外当事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本案属于经济类案件,不存在人身暴力危险性。到案之后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没有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等妨害诉讼的现实风险。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保障后续刑事诉讼正常推进,不具备逮捕必要性。
综上,诈骗罪指控证据不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行为中当事人作用较小,综合全案情况,恳请检察机关把握逮捕证据标准,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爱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