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博律师
王爱博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邯郸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673104459

服务地区:邯郸

咨询我
00:00-23:59

刑事不予批捕案例】经营类案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要点

发布者:王爱博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不予批捕案例】经营类案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要点

辩护人:王爱博

本案系经营类刑事案件,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移送审查逮捕,我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并梳理全案事实证据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针对诈骗罪指控,我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标准。本案没有被害人报案,不存在被骗事实与财产损失。当事人经营项目具备合法资质,产品实物真实,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交易差价为合理经营利润。当事人不存在虚构事实、夸大宣传、隐匿失联等诈骗客观行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零散不能形成闭环,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证据支撑。

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便认定涉案公司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当事人属于次要从属地位。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采购、营销话术制定、推广方案全部由合作的合伙人独立完成。当事人没有出资、参与洽谈、授意或者策划该部分行为,仅属于事后被动参与,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轻微。

另外当事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本案属于经济类案件,不存在人身暴力危险性。到案之后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没有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等妨害诉讼的现实风险。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保障后续刑事诉讼正常推进,不具备逮捕必要性。

综上,诈骗罪指控证据不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行为中当事人作用较小,综合全案情况,恳请检察机关把握逮捕证据标准,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深耕十四载 初心护正义——记邯郸律师王爱博(联系方式13673104459) 在河北邯郸法律服务领域,王爱博律师以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1130420********6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