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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重要性

2019年11月25日 | 发布者:王爱博 | 点击:928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述:2016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因王某某偷其轮胎一事到曲周县信访局上访,期间与第三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互相殴打,因二人的行为扰乱了信访局的办公秩序,曲周县信访局报警,曲周县公安局于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因王某某偷其轮胎一事到曲周县信访局上访,期间与第三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互相殴打,因二人的行为扰乱了信访局的办公秩序,曲周县信访局报警,曲周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0日受理行政案件,经调查取证,于2017年8月12日作出曲公(城)行罚决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张某某扰乱机关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已执行完毕,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被告向本院递交了延期举证的申请,其理由为近期涉军维稳形势及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命案,全局警力全力以赴侦破命案,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举证。鉴于被告有正当理由,本院准许其延期举证,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延期举证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张某某扰乱机关秩序事实成立。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被告超期办案,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曲周县公安局自2016年9月10日受理本案进行初查,同年10月9日申请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期间进行伤情鉴定的时间是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8日,于2017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其辩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141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存在超期限办案问题,并出具单方证明一份,载明其办案民警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7月25日分别6次前往张某某家中,均是大门紧闭,敲门未开,但原告张某某否认其外出,一直在家,手机电话畅通,并称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告单方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被告办案期限超期,属于程序违法,应确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周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2日作出的曲公(城)行罚决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律师点评: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重证据、讲事实,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据行政实体法律,对违法嫌疑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是公安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从立案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也远远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时间要求。无论在事实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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