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东魏村人,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区东魏村2组2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9
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霍某,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东魏村人,文盲,群众,农民,住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区东魏村2维2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易监城写住,同年1月2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霍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本院收案后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冀042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刘某、霍某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 冀04刑终9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受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撒回对刘某、霍某起诉。本院认为,成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撒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 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撒诉。如不量本裁定,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