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靳X在涉县辽城乡靳家会村其家中与靳X某等人喝酒时,因靳X某向其提醒借款一事,二人发生争吵。后靳X某自行回家,靳X随后到靳X某家与靳X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致使靳X某倒地,造成靳X某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经为轻伤二级。(二) 2019年12月5日22时,涉县公安局辽城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程X、杨XX到靳X家出警,靳X听到敲门声后上到其家屋顶向出警人员扔砖头,砸到杨XX面部,致杨XX双侧上颌骨、上下颌骨牙槽突多发骨折,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靳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审理查明,(一) 指控故意伤害靳X某的事实201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一) 指控故意伤害靳X某的事实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害人靳X某拿一瓶白酒块陶和本村张XX一起到被告人斯XX家喝酒,喝酒期问,郝XX到息靳X家参与喝酒。在张XX、郝XX离开,被告人靳X和斯X继续喝酒,22时许二人发生争吵,靳X某自行回家,靳X随后到靳X某家与靳X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致使靳X某倒地。
随后靳X某被教护车拉到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靳X某1.右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2.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3、右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1级损伤,4、 右膝关节腔积液。经鉴定新东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被告人靳X在听到有人敲门时,从房屋扔砖头砸伤被害人杨XX,致其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3万元,被害人已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公诉机关再次启动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子刑事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