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两个一审的故意伤害案
王XX
案件来源:
当事人家属咨询其老公张X以故意伤害罪为由被别人控告了,现在已被刑事拘留。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以下为当事人的视角陈述过程:在2019年12月的一天,我老公的朋友李X和赵X来我家做客,李X还拿着一瓶酒和一块山猪肉,当时李X走路一瘸一拐。不一会,另一个朋友郝X也来了。
在喝酒当中,老公问李X是啥原因致腿受伤,李X说是逮山猪时被山猪拱到右腿膝盖了,这两天一直疼。老公还问其过年能不能给弄点山猪肉之类的话题,当时赵X和郝X都在。喝了一会,赵X和郝X一块走了,只留下老公和李X,其二人又喝了一会,不一会就因为借钱的事,二人发生了口角,李X将酒杯摔碎走了。
老公把碎酒杯收拾了一下,怕李X出事,随后就去了李X家。不一会老公回来了,说李X已到家,没啥事。可是,现在李X报案说,是我老公将其右膝打伤了,并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坚定我老公是冤枉的,所以我找到了王律师进行委托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会见了其老公张X,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张X述说的过程和其家属基本一致,并矢口否认李X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为此,律师和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因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就本案的疑点以及李X曾被山猪拱过事实,向办案单位进行了反映,觉得该案疑点重重。
并在批捕环节,为确认受害人李X的伤情的形成时间及成因,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意见书,要求对伤情形成的时间和成因进行鉴定,检察机关一直没有答复。就案件的事实不清,律师请求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同。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2月5日22时,被告人张X在涉县辽城乡*家会村其家中与李X等人喝酒时,因李X向其提醒借款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后李X自行回家,张X随后到李X家与李X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致使李X倒地,造成李X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卷中笔录部分:
律师在公诉阶段复制了案卷。案卷显示的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其中:受害人张X其本人陈述:右腿膝盖的伤是怎样造成的,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喝了很多酒。
李X的妻子陈述:我没有看见李X的伤是怎样造成的,当时我只看见张X骑在李X的身上用拳头在其身上乱打。证人郝X陈述:喝酒时,李X自认前两天曾被野猪拱过右腿并且受伤,现在还在疼。
李X父亲陈述:案发前两天见过李X,具体那一天记不清了,没发现李X腿有异常。
辩护观点:
案卷显示的证据,并不能形成指向一致的证据链条。
李X自述,右腿膝盖的伤是怎样造成的,我记不清了,当时喝了很多酒,可见其本人自己对受伤都说不清楚;
其妻子平某说只看见张X骑在李X身上,并没有看见张X打了李X的腿部,再说其作为受害人的妻子证言效力低下;其他证人也不能直接证明张X打了李X。
反而,证明了李X来张X家喝酒时,右腿已呈受伤状态。公诉机关不能靠猜测、推理来判案。这也违反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不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去深入调查,对伤情成因不去鉴定,而推理认为就张X一人与被害人李X发生冲突打斗,故认定李X右膝关节内侧关节副韧带断裂与张X有因果关系,这种“惊弓之鸟”鸟摔下来,就认为是张弓的人打下来的寓言,显然是错误的。
律师将辩护观点与公诉机构进行了沟通,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公诉机关没有认同律师的观点,一审法院判决也没有采纳律师的观点。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因借款问题,在李X家与张X发生争执互相推打,致使李X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X主张被害人李X在此前就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张X因借款问题,在李X家与张X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的事实。
且证实李X当天是自己走路往返张X及其家中,如果是此前李X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李X将难以行走,而当天仅张X一人与被害人李X发生冲突打斗,故可以认定张X与李X的打架对李X右膝关节内侧关节副韧带断裂有原因力,公诉机关意见与事实相符,故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裁定:
一审判决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张X,并形成了一致上诉意见。律师对辩护观点详尽写入了上诉状内,并递交到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中级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终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次重新审理的机会。该案最终生效的结果还在待续,有最近的情况我会持续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