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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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发布者:王爱博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2614人看过 举报

2019-06-28

律师观点分析

     在该案中,虽刘某的两个儿子在三张借据上签字,但是并不是实际借款人;在借条上也未表明其为保证人身份,事后也没有追认承担保证责任,只是证明借据上的字迹系其父亲所写。其二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耕十四载 初心护正义——记邯郸律师王爱博 在河北邯郸法律服务领域,王爱博律师以14年的坚守与深耕,成为百姓信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1130420********6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