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该案中,虽刘某的两个儿子在三张借据上签字,但是并不是实际借款人;在借条上也未表明其为保证人身份,事后也没有追认承担保证责任,只是证明借据上的字迹系其父亲所写。其二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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