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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34人看过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多年,王先生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80%的股权,张女士一直在家相夫教子,照顾父母,现王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女士则要求分割王先生在公司40%的股权。
  
  中润律师解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或方式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或方式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中,张女士当然有权要求分割股权。
  
  实务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和收益都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权产生的孳息也应当由两人共同分割。对于其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应以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可经法院判决分割,判决一方持有股权并对另一方以评估折价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在涉诉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该股东的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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