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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辩护词,许某某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15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周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韦某某(律师)和傅勇(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

周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韦某某(律师)和傅勇(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我们接受指派后,经过祥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周某某,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周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某某是初犯,平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四点,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进一步从轻处罚,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傅勇

年 月 日

许某某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韦仁林(律师)和傅勇(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我们接受指派后,经过祥细阅卷,会见被告人许某某,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许某某受同案被告人钟会的鼓动参与运输毒品,只收取了必要的运费,在案中,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许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许某某为了治病才铤而走险支去输毒品,其行为实出于无奈,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理。

(五)、被告人许某某身患绝症,不便于关押,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许某某的行为尽管构成了犯罪,但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公正处理。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傅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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