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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11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韦仁林、傅勇律师接受被害人罗以夸的父亲罗经杰、其母亲罗凤莲、其妻子陆兰娇的共同委托,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研读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韦仁林、傅勇律师接受被害人罗以夸的父亲罗经杰、其母亲罗凤莲、其妻子陆兰娇的共同委托,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研读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多次约见委托人了解案件的祥细情况。代理人在此基础上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希望二审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刑事部分:

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其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被上诉人熊祯甲是预谋杀人,事先准备好了一把不锈钢刀,并藏其电动车尾箱里,为寻找机会杀害罗以夸做了充分的准备,其主观恶性特别严重。

(二)被上诉人熊祯甲用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7公分的不锈钢刀,连续捅刺被害人8刀之多,且刀刀凶狠、刀刀致命,直至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才罢手。熊祯甲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

(三)被上诉人熊祯甲的认罪态度极端的不好,把杀人的凶器埋藏起来,直到一个多月后,才交出凶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熊祯甲预谋杀人,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对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被害人亲人所遭受的不幸。在此特请求贵院对被上诉人熊祯甲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二、关于民事部分:

一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所判定的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

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民事赔偿方面改判增加赔偿金额。

以上是关于刑事部分、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傅勇 韦仁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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