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凌X与雷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2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凌X与被告雷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凌X与被告雷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商铺押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被告告诉原告,南宁市江南区的商铺于2016年8月到期,现在重新招租。被告的儿子认识南宁市江南区的村支书,可以拿到的商铺。原告早有做生意的打算,便让被告帮忙拿1间商铺。之后,被告通知原告需在春节前缴纳“商铺押金”20000元,由其儿子转交给村支书,才能拿到商铺。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告支付了商铺押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6年2月15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需要交够25000元商铺押金才能预定商铺,让原告再补交50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6年2月16日转账5000元给被告,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约定至2016年8月底如果要不到商铺,被告将退回全款。但截止2016年8月底,被告并没有帮原告拿到商铺,也没有退还原告该25000元商铺押金。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退回该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返还义务。
被告雷X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被告雷XX声称南宁市江南区的商铺正在重新招租,其儿子认识的村支书,可以帮原告拿到的商铺,并告知原告需在春节前缴纳商铺押金20000元才能预定到商铺。原告同意,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告交付2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载明:“现把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交给雷XX帮办理商铺1间,时间到2016年8月底止。如果要不到,将退回全款贰万元(20000元)”。2016年2月16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又向被告转账5000元,用于补交商铺押金。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现转款伍仟元(5000元)(此款是补交的),交给雷XX帮办理商铺1间,时间到2016年8月底止。如果要不到,将退回全款伍仟元(5000元)”。截至2016年8月底,被告未能帮原告租赁到商铺,也未返还原告交付的商铺押金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原告该商铺押金。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6日向被告支付共计商铺押金25000元,委托被告办理租赁商铺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是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予恪守履行。原告依X向被告交付了25000元商铺押金,但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帮原告租赁到商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依X退回原告商铺押金2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铺押金2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XX向原告凌X返还商铺押金25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再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傅勇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9938 积分:2172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傅勇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傅勇律师电话(1877533671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7533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