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宁X与广西南宁秀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秀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16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4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宁X与被告广西南宁秀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广西南宁秀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X与被告广西南宁秀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广西南宁秀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退还原告(投资商铺)本金76500元;2.判令被告XX公司以7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11988.49元;3.判令被告XX公司已7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占有资金的利息;4.判令被告XX公司、XX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诉讼发生的5000元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XX公司、XX公司签订《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租XX公司投资建设的秀隆农贸市场一层A113、A101-2号商铺后由XX公司统一承包经营管理,租赁期限、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经营管理期限满3天内XX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交纳的全部租金,而且XX公司每年按租金总额的20%给予原告固定回报;XX公司作为XX公司的担保人。签订合同后。原告向XX公司支付全部租金90000元。但租赁经营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退回全部租金。经多次催促,截至2018年2月8日,被告仅退还原告13500元。事后,经过多次协商,XX公司、XX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份开始,每个月按实际退款总额的5%支付投资款,并承诺于2018年12月底支付完投资款及所欠收益金;XX公司、XX公司还邀请其关联公司XX公司作为连带支付人。2018年3月22日,XX公司自愿作为连带支付人即向原告出具《退款确认函》,承诺自2018年5月份起,每月按实际退款总额的5%支付投资款,并承诺于2018年12月底支付完投资款及所欠收益金。但是,三被告从2018年5月份开始至今分文未退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涉案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已退还原告本金共计74300元,只有15700元未退还。
被告XX公司、XX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原告宁X(承租方,乙方)与被告XX公司(出租方,甲方)、XX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一份《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租XX公司投资建设的秀隆农贸市场一层A113、A101-2号商铺。合同主要约定:1.租赁期限、承包期限三年,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2.三年租金总额为9万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3.乙方将商铺交由甲方经营管理,甲方每年按租金总额的20%给予乙方回报,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承包经营费1500元;期满后3天内,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交纳的全部租金;4.商铺为毛坯房,装修费由甲方承担;5.在合同期内,如甲方经营不善,无法向乙方支付承包方承包费超过15日时,乙方可以要求丙方垫付或者直接向实际经营户收取租金折抵收益,直到把所交付的租金及投资收益全部收回,如有不足,乙方可以再向甲方或丙方追偿;6.甲方经营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债权债务,均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7.甲方违约,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宁X向XX公司支付9万元。
XX公司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宁X支付了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32个月的收益金共计48000元。宁X认可被告已退还本金13500元。
2018年3月22日,宁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一份《退款确认函》,确认宁X投资秀隆农贸市场一楼商铺的款项为9万元,2018年2月8日前已退还13500元,尚有76500元本金未退还;XX公司承诺自2018年5月起每月至少退还原告3825元,于2018年12月底支付完投资款及所欠收益金;退完最后一笔投资款当日,宁X与该公司的合同终止。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释X,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认同本院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但称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这与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无本质区别,故不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公司、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关于“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的性质。涉案合同虽名为“租赁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付所谓的租金后,XX公司以原告所付款项为基数按固定比例向原告支付收益,约定期限届满后,XX公司全额退还原告所付款项,可见,双方所建立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还本付息”的特征,因此,本案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订立《商品租赁经营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相关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本金。原告向XX公司交付本金90000元,其自认被告已退还本金13500元,故认定被告尚有本金76500元未退还,对于原告要求XX公司退还本金76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主张其已退还原告本金74300元,但XX公司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显示,被告方仅向原告支付52000元,其中的32笔每笔都是1500元的汇款均为被告支付的相应月份的收益金(利息),余下的4000元,即使均能认定为退还的本金,但该数额也少于原告自认的被告已退还本金的数额。XX公司主张已退还本金743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退款确认函》约定,以未退本金为退款数额,退完最后一笔投资款当日,合同终止。可见,双方已达成合意,变更原合同关于支付收益金的约定,即签订该确认函后,只退剩余本金,不再按原约定支付收益金。现原告仍按年利率20%的标准主张利息,已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向原告退还剩余本金,已构成违约,据此,原告主张的利息调整为逾期利息。
关于律师费。律师费不是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双方未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作出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根据XX公司与原告签订《退款确认函》的内容,应认定XX公司加入XX公司的债务,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即XX公司对XX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约定XX公司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XX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南宁秀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共同向原告宁X返还本金765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秀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共同向原告宁X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76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南宁秀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37元(原告宁X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秀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秀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公司共同负担1750元,原告宁X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林XX与任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傅勇
傅勇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10209 积分:2220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傅勇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傅勇律师电话(1877533671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7533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