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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淮南市XX公司与B等7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茂国|时间:2020年06月10日|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振安、淮南市金普利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周顺等7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5民初76-2号 原告:朱振X,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淮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 被告:A,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A,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A,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务部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 被告:淮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前家企业楼,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实习律师。 原告A、淮南市XX公司诉被告B、C、D、C、E、F、淮南市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案件受理后,因原告A自愿与被告B、C、B进行调解,原告A于2016年11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B、C、D、淮南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B、C、D、淮南市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D、淮南市XX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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