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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毒品犯罪中的“上线”下个定义

发布者:胡阳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0人看过

如何给毒品犯罪中的“上线”下个定义

----从张某某贩卖毒品案谈毒品犯罪中上线的区分

【问题提出】

在毒品犯罪中,上下线是一个高频词汇,甚至可以说在毒品犯罪领域是一个专属词汇,这是因为在高压的刑事政策下,毒品流转以及其隐蔽的方式进行而形成的独特的“线条”。在毒品犯罪中,上下线的区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嫌疑人的角色,更多的时候也是决定着量刑的轻重。尽管在相关会议纪要在死刑的适用上考虑上下线间作用主动性,但这只是极为特殊的情况,不能代表一般类型的案件。尽管上下线的区分非常重要,但一遇到鲜活的案例,往往这条简单的线就会逐渐模糊起来。本文想结合一起案例,试图揭示上下线的本质属性。

【案例概要】

江苏盐城的张某某因吸食毒品,多次向顾某某、藏某某等人处购买毒品。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某与广东毒贩娄某结识,张某某便想到以娄的渠道联系毒品向顾某某、藏某某等人贩卖。但苦于囊中羞涩,无力向卖家娄某支付前期费用。张某某便联系顾、藏二人,声称自己可以低价向他们提供毒品,但需要他们先行付费。于是依照顾、藏二人所要毒品的数量,张某某分别收取了相应的毒资,随机联系了娄某,约定交易地点,此时,除张某某外,顾、藏二人也一起跟随到现场,以便第一时间拿到毒品,但只是张某某一人与娄某交流,二人静立一旁。拿到毒品后,张某某将各自的份额分配给顾、藏二人,作为报酬,张某某每克加价10元。在同样的方式购买数次后,张某某、顾藏二人、娄某悉数到案。

【法律评析】

 这一案例,娄某作为毒品的提供者,认定上线没有疑义。问题是张某某与顾、藏二人是否是上线的关系,就值得仔细推敲了。仅从毒品流转的角度,毒品通过张某某贩卖到顾、藏二人手中,自然就是其二人的上线无疑了。但是细细想来,本案中以下几个特殊情节:

    第一、虽然是张某某联系的娄某,但是顾、藏二人也同时来到了现场,并见到了娄某本人;第二、虽然张某某联系的娄某,但是购买毒品的出资却是顾、藏二人。由此也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那就是,娄某的上线,是之于张某某,顾、藏三人而言,换言之,张某某三人同是毒品的购买一方,彼此之间无所谓上、下线之分,张某某的行为是明知顾、藏二人有贩卖的目的,仍帮助他们联系毒品,构成二人的同案犯。

本案的毒品数量非常大,已经达到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在此情形下认定张某某是上线角色还是同案犯成员之一将直接决定其生与死。其中利害,不可谓不大。那究竟如何区分呢?结合毒品犯罪的特点,我认为,区分的前提,是明确概念,当我们把一个概念搞清楚了,问题就迎刃而解。虽然对上下线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实它就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既然被多次使用,就应该有其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我结合毒品犯罪的特点,认为以下因素是区分上线的关键:

第一、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就在于毒品在贩卖者之间流转,之所以在一般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上线的量刑相比较而言普遍偏重,就是因为上线解决了毒品犯罪的本源性问题,他提供了毒品,是案件的始作俑者。因此,上线之所以称其为上线,其一定在他人获取毒品的需求过程中,起到独立的输出地位。

第二,在诸多参与人的线条中,要起到屏障作用,也就是说,购买者之所以买到毒品,完全是依赖他的存在,没有他,毒品就无法买到。如果购买人只是利用他的一双勤快的腿,让其充当马夫的作用,有之,对购买提供了便利,无之,购买人同样可以完成购买,那自然不能称其为上线。

第三、在牟利空间上,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上线既然可以提供毒品,自然就有一定优势,那么在保证完成交易的前提下,自己能赚到多少钱,是有一定的决定空间,赚多赚少,多少有点左右的能力。因为这取决于自己有独立的毒品来源渠道,这天然的与牟利相关。

结合以上三点,我们再反观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虽然顾、藏二人于其一同来到交易现场并见到了娄某其人,但是在娄某看来,此次交易,他面对的只是张某某,贩卖的价格也只和张某某一人商谈。这一点是以上三点中的屏障作用。虽然顾、藏二人与娄某近在咫尺,但是没有张某某的存在,娄某对他们而言永远是水中之月,只可赏玩却无法接触。也正是因为张某某认识娄某,就成了有输出毒品能力的人,虽然顾、藏二人清楚的知道毒品就是娄某所卖,但最终还是老老实实的从张某某的手中拿到毒品,此为以上三点之本源性;案件中,张某某在向娄某出售的价格之上,每克毒品向顾、藏二人加价10元,这是他自主决定的牟利空间,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才有了这一加价的权限,尽管加价不多,但这也是其独立控制的范围,也许更多一点,也可以被二人接受,但这就是张某某根据自己情境做出的“合理选择”。此之以上三点之独立牟利空间。

对号入座后,不再难发现,尽管购买毒品的过程中有特殊的情节,但也掩饰不了张某某作为毒品上线的地位。言及至此,我想尝试着给毒品犯罪的上线用一句话下个定义:

毒品犯罪的上线是指能够独立的向购毒者提供毒品,并有权决定自己一定的牟利空间的贩毒人员。(毒品犯罪律师胡阳光,求助电话:1358407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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