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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犯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阳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2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宋XX,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XX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黄X,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辽宁省XX芦岛市连山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辽宁XX律师。
辩护人王XX,辽宁XX律师。
辽宁省XX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二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XX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辩护人胡XX,被告人黄X及辩护人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XX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被告人宋XX从2016年2月份开始通过QQ聊天的方式学习制造冰毒的流程工艺,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汉府雅园34号楼2单XX家中制造冰毒,因技术不过关,未制造出成品。
2、2016年8月份至9月份,宋XX使用“密语”手机聊天软件与黄X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先后四次向被告人黄X贩卖冰毒,合计836.22克,非法获利11.48万元。宋XX于2016年12月20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XX附近被抓获。经鉴定,从宋XX家仓库和五楼阳台发现的两桶黄色液体中检出1-苯基-2-丙酮成分,从宋XX家五楼卫生间内发现的塑料量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宋XX家仓库内发现的麻XX内检出麻黄碱成分。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年9月8日晚21时许,兴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XX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五厂五区7号楼3单元黄X家楼下将其抓获,依法对黄X汽车(渝BXXX本田雅阁轿车)、黄X家中(化工街五厂五区7号楼3单XX)、黄X的出租房屋(连山区化工街九区46-2-5)进行搜查,先后共搜查到白色晶体7袋和红色片剂3粒,经鉴定,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共58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合计净重582.71克,红色片剂净重0.29克,其中304.51克、267.64克两袋白色晶体内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0.54%。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物证扣押的毒品、制造毒品的工具及材料、银行卡、手机等;户籍证明、交易记录、邮寄单等书证;证人李XX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第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X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宋XX未制造出毒品,系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黄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宋XX,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贩卖前三次卖给黄X的毒品是假的,否认最后一次的贩卖毒品事实。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定最后一起贩卖毒品事实证据不足。2、宋XX属于代购毒品。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除公诉机关认定的黄X有重大立功、坦白情节外,黄X属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所持毒品未流入社会;其家庭困难,其子幼小且其亲属愿代缴纳罚金,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被告人宋XX从2016年2月份开始通过QQ聊天的方式学习制造冰毒的流程工艺,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汉府雅园34号楼2单XX家中制造冰毒,因技术不过关,未制造出成品。
2、2016年8月份至9月份,宋XX使用“密语”手机聊天软件与黄X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先后四次向被告人黄X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736.22克,非法获利11.48万元。
宋XX于2016年12月20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XX附近被抓获。经鉴定,从宋XX家仓库和五楼阳台发现的两桶黄色液体中检出1-苯基-2-丙酮成分,从宋XX家五楼卫生间内发现的塑料量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宋XX家仓库内发现的麻XX内检出麻黄碱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宋XX供述,我制作过冰毒,但没有成功过,一直在实验阶段。我是在网上跟别人学和查找资料学的。2016年2、3月份我在网上购买冰毒被人骗了,在QQ群有个人跟我视频聊天,对方正在煮麻XX,向我展示怎样煮麻XX,做麻黄素,并说他会做冰毒,让我学,后来我给他寄了几千块钱,他帮我买了一套做冰毒的设备,其中有加热套、斜三口瓶、冷凝管、抽滤瓶、搅拌机、滴液漏斗、梨型漏斗、玻璃烧杯、酒精灯,我把这些设备都拿到我家5楼卫生间,我还在他那儿买了30斤麻XX、一斤红磷、一瓶乙醚。按照他教的方法,没做出成品冰块状冰毒。
9月份,“公主”(黄X)让我给她买完冰毒后,我从四川回来后,又从网上学到一种用苯丙酮做冰毒的方法,完事后应该产生冰毒结晶,并不是黄色胶质物,所以我认为我作出的这些东西不是冰毒,我就将这些黄色胶质物用水加热后化开,倒入下水道冲走了。
我使用麻XX制作过三四次,没有制作成功。我用苯丙酮制作过两次,第一次没有弄出任何东西,第二次分离出白色粉末,但是结晶过程中没有结晶成功,结晶成黄色胶质物,有臭味。丙酮、苯丙酮、硫酸、甲苯、氢氧化钠等,我买了很多化学原料,具体买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我把麻XX、次磷酸、酒石酸、盐酸、硫酸等放在楼下仓库。在五楼也放了少量化学试剂和制毒工具,有次磷酸、氢氧化钠、乙醇等,具体有什么和多少记不清了。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物品照片证实物证提取事实,在宋XX住处:汉俯雅园小区34号楼2单XX发现甲醇1桶、乙醇1桶、麻XX1箱及其他制造毒品工具及原料,麻XX毛重10公斤;在宋XX住处:汉俯雅园小区34号楼2单XX(3、4、5楼跃层)4楼卫生间发现玻璃瓶、钠、亚硫酸氢钠等设备及原料、手机2部,在5楼北卧室发现滤瓶滴液漏斗等制造冰毒的原料及设备,在5楼阳台发现苯丙酮疑似物1桶,在5楼卫生间内发现塑料量筒1个白色塑料勺1个等制造冰毒的原料及设备,在4楼南卧室发现XX银行卡1张及身份证存折、护照等和手机5部。所有物品扣押并全程录音录像。上述物证照片均经庭审出示,宋XX辨认,确认系其制造毒品所用。
3、称重笔录及取样笔录,对扣押的制造毒品的原料在兴城市公安局毒品检测室进行称重并取样:宋XX家5楼阳台的黄色液体1桶,净重790.77克,№1检材;5楼北卧室内白色液体1桶,净重1136.12克,№2检材;4楼卫生间内的白色晶体1瓶,净重4.93克,№3检材;仓库内黄色液体1桶,净重2828.69克,№4检材;5楼卫生间内用来稀释塑料勺上的白色附着晶体的水1瓶,净重14.70克,№5检材;仓库内麻XX1箱,净重8593.83克,№6检材;5楼卫生间内塑料桶内物质,№7检材;5楼北卧室内的玻璃锥形瓶内物质,№8检材;5楼卧室内的冷凝管内物质,№9检材;5楼北卧室内的离心漏斗管口内物质,№10检材。
4、毒品检测报告单、告知书证实,宋XX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检测为阴性。
5、中国刑警学院检验报告、告知书,(5楼阳台的黄色液体1桶,净重790.77克)№1检材:检出1-苯基-2-丙酮成分;(4楼卫生间内的白色晶体1瓶,净重4.93克)№3检材检出1-苯基-2-丙酮成分;(仓库内黄色液体1桶,净重2828.69克)№4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及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仓库内麻XX1箱,净重8593.83克)№6检材检出麻黄碱成分;(5楼卫生间内塑料桶内物质)№7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黄X用手机向宋XX手机内支付宝转帐记录,2016年8月7日21:22转帐人民币800元;2016年8月11日19:59转帐人民币4000元;2016年8月14日21:08转帐人民币6000元;2016年8月14日21:08转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18日22:59小婧黄X向你转帐3个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18日23:03小婧黄X向你转帐人民币6000元。
7、协查通知书、XX银行卡,卡号是62179XXXX42445的历史明细证实:黄X为支付毒资以颜XX名义为宋XX办的XX银行卡付帐记录,其中:2016年9月5日支付人民币20000元、16000元、9000元,9月6日支付两笔各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人民币45000元为转帐,5000元ATM存现);(2)协查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黄X被抓获后,以颜XX名义为宋XX办的建设银行卡付帐记录,卡号623XXXX9000XXX,2016年9月30日,支付毒资人民币8000元。XX银行颜XX623XXXX9000XXX帐户明细:黄X被抓获前,以颜XX名义办的建设银行卡,为宋XX付帐记录,其中:2016年9月5日支付人民币20000元、16000元、9000元,9月6日支付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5000元;XX银行颜XXXXX0帐户明细:证实黄X被抓后,用颜XX名义的XX银行卡,卡号为:XXX,于2016年9月30日为宋XX转帐人民币8000元;银行记录证实:黄X先后共计支付给宋XX毒资人民币58000元。
8、宋XX手机内密语聊天软件证实,该手机界面存在聊天软件。
9、伯乐宾XX视频光盘及截图证实,宋XX入住伯乐宾XX。
10、被告人宋XX供述与辩解:我是2016年12月20日19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汉府雅园小区北XX米处被抓的。我贩卖给辽宁省XX芦岛市的密语昵称叫“公主”的女人两次冰毒。我在XX芦岛市见过一次“公主”,我能辨认出她。2016年8月份,我先后两次卖给“公主”冰毒,第一次10克,第二次20克。
2015年12月份,我作生意失败和妻子离婚,所有钱都赔光了,2016年5月份,我听说制造冰毒能挣大钱,于是在QQ群遇到几个说自己会制作冰毒的人,给他们汇款学冰毒制作,结果只学了一些皮毛,发现被骗了,我觉得自己制作冰毒很困难,就想买些冰毒,再高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我通过QQ联系到一个山东临沂的网友,花15000元买了一袋冰毒,有40克左右,为了贩毒不被查获,我在一个QQ号上买了一个叫“戈菲”的支付宝帐号,密码是778899,我给对方汇款850元,我就开始在QQ群里说自己能够制造冰毒,有没有想学技术或想买冰毒的?一直到2016年8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QQ群里认识了“公主”,“公主”说想先买10克冰毒试试怎样,我看她想买,就告诉她把QQ的聊天记录都删除,用手机下载一个叫booktalk的密语软件,用这个软件进行交易,我使用密语软件帐号昵称叫“诚实守信”,我告诉她我的冰毒都是真的,500-600元1克,我把我的戈菲支付宝帐号发给她,她给我打了一笔款,多少记不清了,同时给了我XX芦岛市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信息,我记不清了。我从买来的40克冰毒中倒出足有10克冰毒放在一个小袋子里,到徐州市铜山区XX一个快递公司邮的,冰毒放装在观赏鱼的鱼食袋里,同时把鱼食袋放在一个塑料盒里邮的。这笔钱我都用在学习制作冰毒技术和买制冰毒的原料上了。过几天,公主说冰毒质量不好,以后你再改进,我还从你手里买冰毒。我说可以。又过几天,公主又给我打了一笔款,多少记不清了,公主说:我打的这些钱,你自己看着发。于是我在剩余的30克冰毒里取出10克左右往里掺了薄荷和冰糖碎末,我开车到安徽萧县路边一个快递公司,给她发过去了,还是用鱼食袋包装的。过几天,公主收到冰毒后说质量不好,我又让她给我打钱,告诉她这次有好的。公主又给我打了几千块钱,让我看着发冰毒,我将最后剩余的20克冰毒给她发过去了,公主收到冰毒后,还说冰毒质量不好,说她是正经做这行的,一个月能销售好几公斤。我说:我确实会制作冰毒,我能改进技术,以后咱们长期合作,我们见个面吧。8月份的一天我们约定在天津一个步行街见面,几天后又在XX芦岛市见一面。我到XX芦岛市后,公主和一个男的接的我,那男的负责开车,公主把我安排在一个洗浴中心住宿,我让公主办一张她名下的银行卡交给我,以后我俩交易用这张银行卡汇款,第二天,公主给我一张XX芦岛市XX银行卡和与这张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之后我回徐州了。因为我手中没有冰毒,我就想多骗她一些钱,我就告诉她我现在想买制作冰毒的原料,没有钱,让公主先给我打一些钱过来,我说要几万元的原料,于是公主给我打了5、6万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都打到公主给我的XX银行卡上了,于是我去四川成都的一家银行ATM机先后取款,过了一段时间,我再取钱发现这张银行卡被注销了,我就怀疑公主被警察抓了,一直过了10天左右,公主通过密语又联系我,说她因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了,她的司机怕出事,就把她的XX银行卡注销了。我表示怀疑,公主提出邮寄给我一张新的银行卡和一起绑定的手机卡和一人上手机,我让她邮寄到安徽省萧县人民医院,随便编了一个收件人姓名和我临时买的一张手机号,几天后我收到了银行卡和一部直板手机,银行卡里没钱,我又通过密语让公主给我汇款,不然买原料钱不够,过几天她给我汇了8000元,至今我也没制造出给公主邮寄过去。现在我的住处没在毒品,我不吸毒。
其又供述,我卖给黄X4次冰毒,第一次10克,第二次50克,第三次100到200克,第四次1000克。前三次黄X将钱通过支付宝支付到我的戈菲支付宝帐号上,第四次是黄X将钱转到黄X交给我的银行卡上。前三次冰毒是我从山东范县购买的200克冰毒和我从徐州购买的300到400克假冰毒混合物。第四次卖给黄X的冰毒是我从四川成都“涛子”处购买的,是黄X让我买的。
其还供述,我和黄X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卡转帐。有时黄X的帐号显示黄X、有时显示小婧。对我扣押白色三星手机里的支付宝是我的支付宝,我用的。我手机里有黄X用支付给我转帐的记录。2016年8月7日小婧给我转帐800元,是买冰毒的钱,买5克还是10克我记不清了;2016年8月11日19:59小婧给我转帐4000元,也是买冰毒的钱,好像是20-50克;2016年8月14日21:08小婧给我转帐6000元;2016年8月14日21:08小婧给我转帐10000元;2016年8月18日22:59小婧黄X给我转帐3个10000元;2016年8月18日23:03小婧黄X给我转帐6000元。8月14日转1.6万元、8月18日转3.6万元都是买冰毒的钱,黄X说前两次我很诚信,这次就先给我钱,让我有多少冰毒就给他邮多少,过了两天我用鱼食袋给他邮了100还是200克冰毒我记不清了。每克商定120或150元。2016年8月19日小婧黄X给我转帐3999元,我记不清干什么了。2016年9月1日我向小婧黄X转帐800元,是我们吃饭的钱。根据宋XX供述,在黄X用支付宝支付给宋XX的款项中,至少5.68万元为毒资。
11、被告人黄X供述,我之前确实吸食过冰毒,但是被抓之前我已经很长时间没吸食了,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可能是时间长了,公安对我进行尿检没检出来。我一共向宋XX买过两次冰毒,2016年8月买10克,我自己称了一下,不足10克,大约8克,我给他转帐800元,2016年9月1日他来XX芦岛市我把剩下的800元给了他。第二次我要200克,他建议我买500克,我同意了,讲好价钱是8万元,我给他转帐5万元,还欠他3万元,宋XX用音箱通过快递给我邮来的。
12、辨认笔录证实,(1)黄X于2016年9月20日辨认出2016年9月初从宋XX手中购买冰毒,其微信号为“诚实守信”。(2)2016年12月21日,宋XX辨认出黄X为向其购买毒品的公主。
13、受、立、破案文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材料证实:宋XX经黄X供述而将其立案并抓获。
14、前科查询及个人档案证实:宋XX的自然情况、无前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年9月8日晚21时许,兴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XX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五厂五区7号楼3单元黄X家楼下将其抓获,依法对黄X汽车(渝BXXX本田雅阁轿车)、黄X家中(化工街五厂五区7号楼3单XX)、黄X的出租房屋(连山区化工街九区46-2-5)进行搜查,先后共搜查到白色晶体7袋和红色片剂3粒,经鉴定,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共58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合计净重582.71克,红色片剂净重0.29克,其中304.51克、267.64克两袋白色晶体内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0.54%。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黄X被扣押的物品:毒品、车辆、银行卡、吸毒工具等。细目如下:
2016年9月8日在黄X驾驶的渝BXXX本田雅阁车内搜出白色晶体1袋、银行卡19张、棕色钱包1个、手机4部。侦查员对搜到的物品进行称重,并制作扣押手续,全程录音录像;2016年9月8日在连山区分化工街九区46号楼2单XX黄X的租住房卧室衣柜内搜出白色晶体两大袋、在卧室书桌上搜出白色晶体3袋,内有少量白色晶体的银色包装袋2个、内有少量晶体的透明自封袋1个、电子称2个、封口器1台、吸管、锡纸等物品。侦查员对搜到的物品进行称重,并制作扣押手续,全程录音录像;2016年9月8日在连山区化工街五厂五区7号楼3单XX黄X家室内,从其裤兜里搜出白色晶体1袋、在床头柜边搜出黄色晶体1袋,在床头柜内查到红色片剂3片、自封袋、吸毒工具、人民币25500元。侦查员对搜到的物品进行称重,并制作扣押手续,全程录音录像。
2、公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连山区化工街五厂五区7号楼3单XX提取黄X买冰毒所用的黑色音箱1个。黄X家提取音箱照片证实,扣押的音箱,黄X进行了指认。
3、扣押黄X的毒品检验报告、鉴定资格证、告知书等证实,1号检材:白色块状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车内搜出):重349.66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租房内搜出):重304.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54%;
3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租房内搜出):重267.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54%;4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租房内搜出):重5.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租房内搜出):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租房内搜出):重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家中搜出):重3.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家中搜出):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号检材:红色片剂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家中搜出):重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注:黄X共持有毒品583克。其中从宋XX处购买578.22克。
4、公安提取笔录、提取的XX快递单及快递公司证明,黄X收到装在毒品的音响邮至光艳超市。邮单号120XXXX5867。寄件公司为四川XX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科盛路东XX。
5、证人李XX证实,连山区化工九区46号楼2单XX302室的房主叫朱X,2015年9月15日,黄X用我的名字租的,租期1年。黄X说她的身份证丢了,她已经看过房子了,让我和朱X签的合同。签完合同后我把朱X的钥匙给了黄X。
6、证人朱X证实,连山区化工九区46号楼2单XX302室在2015年9月15日我出租的,之前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说租房,她说给她弟弟李XX租的,之后我与李XX签的合同,李XX给我7000元,我将钥匙给了李XX。
7、被告人黄X的供述和辩解,我在化工九区放冰毒的房子是我让李XX帮我租的。“诚实守信”(宋XX)是2016年9月1日来XX芦岛市取我给他办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我和颜XX去XX芦岛市北站接的站,住伯乐宾XX213,我把银行卡和电话卡给了他。9月5日,“诚实守信”给我发密语,说有好冰毒,每克160元,我说要200克,他说先给你发500克,顺便给你点料子,可掺到冰毒里。我说没那些钱,他说先欠着。接着我给他的XX银行卡打了2万元,并告诉他将冰毒邮到五厂五区光艳超市,之且几天我又陆续给他的XX银行卡打了3万元。9月8日15时许我到光艳超市取的快递,里面是个黑色音箱,在两个喇叭后面找到两个袋子,一大一小,大袋的是冰毒,小袋的是料子,我拿到化工街我让李XX帮我租的房屋里,我称大袋的是冰毒不够500克,我将两袋混合后,装在两个透明自封袋里,放卧室衣柜里了。这次快递单号是120XXXX5867,是XX快递邮寄的。
公安外提我是要求我使用我的三星手机,和“诚实守信”的聊天,获知“诚实守信”的所在地和行动轨迹,让其认为我还没被抓获。我谎称出车祸被拘留,19日才被放出来。因为我被拘留后,颜XX把我用来毒品交易的银行卡和我交给“诚实守信”的XX银行卡给注销了。“诚实守信”相信了,要求我近期发一张银行卡和电话卡给他。我答应明天给他办。通过聊天,“诚实守信”告诉我将银行卡和电话卡邮寄到安徽省萧县,详细地址明天告诉我。我想立功,配合公安抓获“诚实守信”。
我配合公安机关查到了“诚实守信”的地址是“诚实守信”告诉我将银行卡和电话卡邮寄到安徽省萧县健康路58号人民医院,收件人是郭XX,电话是171XXXX0556,我已将收件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并联系颜XX配合公安机关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和XX银行卡,我配合公安机关到五厂附近的XX快递公司用假身份证将建设银行卡给“诚实守信”邮寄过去了,我用假身份证寄件人李X、地址XX公司,手机151XXXX8444。过几天,“诚实守信”告诉我银行卡到了,向我要欠他的毒资3万元,我向公安反映后,主动提出用自己的钱汇给他8000元,在公安同意下,让我弟弟黄XX往颜XX新办的XX银行卡里汇1万元,我用手机网银将这1万元转到“诚实守信”的建设银行卡里。他至今没怀疑我落网。9月初给“诚实守信”的XX银行卡是我让颜XX办的。9月初我使用颜XX的建设银行卡通过手机上网将毒资转到“诚实守信”的XX银行卡里。
一个月前,我从“诚实守信”手买了10克冰毒,每克100元,自己吸了。之后我买200克冰毒和400克料子,是分开装在两个袋子里,收到后,我将毒品拿到XX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6段26-4号楼2单元5号房屋内,让我混在一起了。我准备留着自己吸和中秋节送礼。料子可以吸食,但没劲。冰毒和料子混合,送礼时显得多。
8、案件来源、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本案由特情举报,被告人黄X系被抓获到案。
9、黄X前科查询及审核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黄X自然情况及黄X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千元,于2008年1月4日释放。
10、关于黄X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2016年9月8日将黄X抓获,黄X供述在其租房内搜出的580余克冰毒是从一个网名叫“诚实守信”的人手中购买,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诚实守信”,通过黄X提供的线索,“诚实守信”曾于2016年9月1日到XX芦岛市找黄X,并在伯乐洗浴中XX住宿,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诚实守信”真实姓名叫宋XX。为抓捕宋XX,黄X用手机软件“密语”与宋XX取得联系,称自己因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朋友颜XX怕出事就把交给宋XX的62179XXXX42445XX银行卡注销了,为还给欠宋XX的3万元毒资,再邮递给宋XX一张银行卡,需要宋XX地址,宋XX没有产生怀疑,提供给黄X邮寄地址是安徽省萧县健康XX,收件人是郭XX,手机171XXXX0556,因此公安查询到宋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XX34号楼2单元3001室,并对宋XX进行布控,黄X使用手机“密语”与宋XX联系近三个月,于2016年12月20日,在江苏省徐州市将宋XX抓获,并从其家中搜查到大量制毒原料及工具。因宋XX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认为黄X有重大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X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贩卖前三次卖给黄X的毒品是假的,否认最后一次的贩卖毒品事实。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定最后一起贩卖毒品事实证据不足。2、宋XX属于代购毒品。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经查,宋XX制造毒品未果,属未遂,可比照制造毒品既遂从轻处罚;宋XX贩卖毒品事实有汇款证明、邮寄单据、黄X供述购买来源及部分甲基苯丙胺实物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宋XX亦不属于代购毒品,而是贩卖图利,故对上述辩解及相应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除公诉机关认定的黄X有重大立功、坦白情节外,黄X属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所持毒品未流入社会;其家庭困难,其子幼小且其亲属愿代缴纳罚金,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缓刑。经查,黄X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亦未能全部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不属自首;其虽有悔罪表现,但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不宜判处缓刑,故对相应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到案后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同案被告人宋XX,系重大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XX、黄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三、作案工具水泵、搅拌器等物若干(详见附页罚没清单细目),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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