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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无论何种财产制,负担较多家务均可请求经济补偿

发布者:杨珊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51人看过


生活不过一日三餐四季,柴米油盐酱醋茶;幸福家庭的背后,离不开全职太太的家务付出。对于全职太太来讲,锅碗瓢盆、老人孩子,便是生活重心。

选择做全职太太,很多时候意味着“无工作无收入”,然而,一旦离婚,全职太太平时在家务上的付出则可能会被忽视,甚至会被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毫无贡献。离婚的时候即使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要求,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根据《婚姻法》40条的规定,获得家务补偿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签有书面协议实行分别财产制;

2、发生在夫妻之间,且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

3、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书面财产协议,离婚时就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很少,以此为请求权的前提不利于保护弱势方,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得知,《民法典》扩大了家务补偿适用范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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