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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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珠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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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华文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8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被告:珠海C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返还已缴纳的咨询服务费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立案起诉之日为396.62元);2.判令被告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因置业需要打算入户珠海,遂与被告B相识。经询问,B表示可以介绍相关公司提供入户代办手续,所需费用为32000元,原告同意支付该费用,并且按照B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珠海社保的信息及个人照片。2018年5月16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B支付了全部款项。转账次日,B与自称为被告C公司员工的E共同将载有C公司信息的《委托协议》及收据在拱北地下商城交给原告。起初,原告并未过多询问入户办理情况,但在2018年9月前往社保部门查询入户办理进度时发现,B并未按约定缴纳社保费用,亦未代为办理过珠海入户相关手续。在询问B后得知,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所属员工因代办入户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原告表示担心入户目的无法实现时,B表示可以继续提供代为办理珠海入户的服务,并作出了入户办理不存在障碍的明确回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提交其与微信名为“大鱼海棠”的微信聊天截图,主张为其与被告B的微信聊天记录。B庭审中确认微信名“大鱼海棠”为其本人。A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8年5月12日,A加B的微信,向B咨询落户珠海事宜。在微信中,B问:“您现在购买社保的公司全称叫什么?”A答:“广东永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B称:“我们也是帮您找公司去挂靠的。我们公司有很多合作的公司。”2018年5月16日,A和B在微信上联系,B给A发送的信息如下:“不好意思,我忘记给您发账户了”“珠海市工商银行华发支行B6222082002000612516”“费用本来是28000的,因为您是华姐朋友,所以给您优惠两千26000”“26000+半年社保6000元一共32000”。A回复:“OK如果办不下来,那费用是怎样收?”B答:“全退。除了社保和学历费用不退。社保是真的买的,学历也是真的给您报的。”A称:“我晚点回家转给你。”当天17:19分,A向B发送转账截图后,B回复:“好的,收到。我待会儿建一个小群,我们有一个跟单的女孩子专门对接您的落户情况。合同稍后我拍照给您看。”

2018年5月16日,A(乙方)和被告C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自愿的原则,经相互协商,就乙方A委托甲方提供珠海入户咨询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咨询服务内容。甲方根据珠海市当年入户政策,协助乙方进行珠海入户资格系统登记及窗口递交相关手续材料,使其顺利入户。二、咨询服务完成标志。乙方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审核并获得《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三、咨询服务费用。甲方协助乙方以人才引进方式办理入户事宜;总费用26000元整。六、退费说明。在咨询服务期限内,若因政策变动导致无法完成咨询服务,甲方需出示相关政策变动文件给乙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前往办事窗口进行证实,双方可协商顺延办理期限;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咨询服务,除了所缴的社保、考证资格证的费用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之外,其他已收款项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如因政策变动的原因导致乙方要求取消相关服务的,甲方除所缴的社保、考资格证等费用外,还可根据服务进度向乙方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用(咨询服务总费用的10%),余下其他已收款项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七、其他。甲方将《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交予乙方时,本次咨询服务视为结束,本委托协议效力终止。案外人E在《委托协议》尾部C公司公章下方咨询顾问处签名。同日,A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772账户向B尾号2516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2000元。当天下午,B与微信号“xuhy108”昵称“F”备注名“C落户F”的人通过微信联系,B称微信号“xuhy108”为F在使用。在微信上,F将《委托协议》拍照发送给B,B回复:“哥哥,拍好一些,给客户看的。客户说合同不清晰呀,分两页拍给我吧。”F又发送了《委托协议》的照片给B,并问:“行不?”B回复:“可以,我现在转账给你。”F随即向B提供了收款账户。当天下午18时,B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516银行账户向F中国建设银行尾号9631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9000元。C公司当天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A交来入户咨询服务费用26000元整。经手人E。”

2018年5月17日,A和B在微信上联系,A称:“12点在拱北碰面ok?”“小陈我已经在拱北了。”B回复:“好的,我准备过来。”A称,《委托协议》是B带E拿着合同到拱北地下商城拿给A签的。C公司庭审中确认E系C公司销售员。

A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2018年9月26日,A在微信上问B:“小陈我社保现在是怎么处理?”B回答:“这两天重新买。我这两天落实好能挂社保再帮你买。”次日,B和A在微信上的对话如下:“还是之前别的公司帮您考的那个?”“我没有证书”“好的,那就是之前那家公司出的”“我看看能不能用,如果能用的话我们就会节约时间”“好的”“您有没有认识的朋友开幼儿园或者幼儿培训班那种?”“因为这种证书有单位限制”“没有哦”“就是幼师”“育儿证”“在你这边之前考的证书没下来吗”“没下来”。2018年10月2日,A在微信上问B:“你朋友圈发的环宇城在什么地方,现在是在卖楼花吗?”B答:“是的,已经拿到了预售证的,在华发新城对面的位置。河对面。今天要不要顺便过去转转?第二个富华里,开盘价很便宜。”2018年10月12日,B发微信给A:“黄姐,您的证书处理好了,昨天已经寄出,收到后联系您。”接着B将证书照片发送给A,A回复:“照片里的人不是我。”2018年10月28日,B称:“重新考一个证书再做吧,保育员做不了。”2019年1月9日,A问B:“小陈办户口那里你还有多少钱退给我,还有想问一下你说考了2个证,我想拿回来。”B答:“只考了一个证书,是电脑版的,没有纸质版本,还有另外一个证书的原件保育员我帮您补办的。扣除2000社保,10000考证费用以及百分之十劳务费2700我一共可以退18300。”A回复:“那怎么证明那个证书是真还是假的,劳务费是什么费用。”之后双方为应该退还A多少钱在微信上沟通。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C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咨询服务内容为C公司根据珠海市当年入户政策,协助A进行珠海入户资格系统登记及窗口递交相关手续材料,使其顺利入户,咨询服务完成标志为A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审核并获得《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但在实际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C公司通过找其他公司挂靠购买社保、找人代考计算机证、为A办理A从未参与过的育婴证等方式,试图帮助A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落户,双方签约履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委托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被告B主张其只是介绍A与C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其与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全程并未参与该协议的履行。但从A和C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及履行协议的过程来看,B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委托协议》签订前A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B于2018年5月12日向A发送微信“我们也是帮您找公司去挂靠的”“我们公司有很多合作的公司”“我待会儿建一个小群,我们有一个跟单的女孩子专门对接您的落户情况”“合同稍后我拍照给您看”,可见B为A介绍C公司办理落户时,使用的是“我们”“我们公司”的表述,足以使A对B与C公司一起为其办理落户事宜产生信赖。第二,在A于2018年5月16日向B银行账户转账32000元费用后,B当天下午立即与C公司股东、监事F通过微信联系,在F向B发送所拍摄的《委托协议》照片后,B回复F:“哥哥,拍好一些,给客户看的。客户说合同不清晰呀,分两页拍给我吧。”B在此使用的也是“客户”的表述。第三,因C公司法定代表人D、股东F等主要人员涉嫌犯罪被关押后,B于2018年9月26日起继续为A办理落户所需的资格证书等事宜,从B和A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B对办理落户所需的条件和流程十分清楚,并非B所称全程未参与A与C公司之间的委托落户事宜。第四,B虽称其未从C公司中获得报酬,但从2018年10月2日B和A在微信上提到看房的内容以及双方的陈述看,B介绍A委托C公司办理落户的目的为A落户之后跟B买房。综上,在A和C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以及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B均有参与,B在整个签约和履约过程的行为足以推定B与C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应与C公司共同对A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B和C公司因该《委托协议》取得A交来的32000元费用,应当返还A,但因A知晓并配合B和C公司通过不合法的方式为其办理落户,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根据原、被告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B和C公司共同向A返还咨询服务费用30000元。至于A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A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利息损失应由A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珠海C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返还咨询服务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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