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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女儿去年11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己赔59.5万元,至今年7月认定为工伤,请问已获得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小编景菡备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内部的工伤管理行政部门,如工伤保险处或者工伤保险科等,负责工伤认定等政策性工作;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内部的具体经办部门,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等,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及赔付等具体事项)
对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除医疗费用外,可以同时获得第三人方的民事赔偿及工伤保险补偿,具体包括:
(1)民事赔偿: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残疾及死亡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扶养人的,还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2)工伤保险补偿: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定需生活护理的,可获得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需保留劳动关系),如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至十级伤残的,可获得一次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因工死亡,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此,如因第三人导致工伤,除医疗费用不能同时向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主张外,其他相应的赔偿及补偿可分别要求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