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我是小编景菡,祝大家新春快乐!
过了一个愉快的年,大家有没有胡吃海喝胖三斤呢?
在家的时候是不是各种”葛优躺“呢?
上图就是前一两年火得不行的“网红姿势“——葛优瘫(躺)
感觉周围几乎所有的朋友都有转发过
然而
艺龙网就因为使用了这幅图片而被葛优起诉了
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赔礼道歉并赔偿葛优七万五千元
艺龙网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2月23日,该案的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
宣布二审维持原判
——用图有风险,发图需谨慎
小编提醒:不要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用作商业目的哦!
2016年7月,艺龙网发布微博,共使用包括葛优为服装品牌代言及《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7幅葛优图片18次,并配以文字等,内容多次直接使用“葛优躺”。
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其肖像权。艺龙网于同年8月删除了上述微博。12月,艺龙网未经葛优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致歉信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同时认为致歉行为属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微博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判决后,艺龙网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当赔礼道歉以法院判决形式作出时,其社会效果、公示效果与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艺龙网认为其在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一中院认为,葛优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艺龙网侵犯葛优的肖像权,导致其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使用照片的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数额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