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经一审法院判决,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讲解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应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人。即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中已明确行为人应当履行某方面的义务。
2、行为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3、拒不执行判决、裁判,达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构成犯罪。如未达到情节严重,则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三、本案的情况:
在本案中,毛建文在人民法院判决其应当返还陈先银投资款及利息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并未按判决要求执行,反而将其所有的车辆转卖用于个人开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依此判决其十个月有期徒刑,在法定量刑情节内,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