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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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老板被抓了,我的钱能拿回来吗【法律微课】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66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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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案


e租宝作为网贷行业的老大,它的倒塌成为轰动全国的庞氏骗局——截至2015年12月初,e租宝单日、7日、30日累计的成交额位列网贷行业第一名,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法院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2

三农资本案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某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大量投资人都在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打乱公司原有的发展规划,因此决定暂停业务。公告一出,立刻有投资人当晚连夜赶来三农资本总部,但这里已经人去楼空。


2017年5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P2P平台“三农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23:30,长达13个小时的高强度庭审结束。当天,23名被告人同堂受审。600余本卷宗,36名辩护人,200多名被害人代表,将一个大法庭挤得满满当当。


据指控,2014年4月30日,陈某注册成立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实公司”)。 2014年12月,陈某和范某筹划,以金实公司名义筹建“三农资本”平台,通过该平台经营P2P网贷业务,并在“三农资本”网贷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进行融资,承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至2015年12月24日被查封,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总人数66343人,累计人民币20多亿元,已偿付投资人本息14亿余元。截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被害人共19838人,合计人民币6亿多元。公诉机关认为,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陈某、范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截至笔者撰稿,此案审理结果尚未被宣判。




OK,作为上述案件的受害人,以及投资了其他跑路P2P的群众们,最关心的并不是平台的老板们判多少年,罚多少钱,最关心的是自己投的血汗钱能拿回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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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平台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后,投资人仍可能追回部分款项。


非法集资属犯罪行为,投资人与平台等约定的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尚未归还的本金仍可通过处置涉案财物等的方式追回部分款项


(一)非法集资投资人的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所获得的款项返还及利息等超过本金的,多出的部分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只认可支出的本金属于合法财产,对于利息、分红等回报,均认定为违法,并不受保护。所以,如果投资人从非法集资方所获得的包括本金返还、利息、分红等的回报高于其投资的本金的,多余的部分反而应当追缴;只有当投资人获得的全部回报低于所投资的本金的,低于本金的部分才属于损失的合法财产。


(二)投资人未能归还的本金,可参与涉案财产的分配。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基于此,涉案财物返还,需要有以下条件:


1、涉案财物应为与非法集资款有关的财物。如直接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资金、由非法集资款购买的物品、通过非法集资款经营所得的财物等。其他与非法集资款并无关系的财物,并不在返还的范围。


2、诉讼终结后才能启动返还程序。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后,有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该案并没有诉讼终结,一审的判决书也没有发生效力。那么,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才是诉讼终结。


3、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集资额系为本金未予返还部分的集资额,认定集资额一般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以及案件材料中认定的为准,并按涉案财产与总集资额的比例返还。所以,一旦有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本金未能还清的投资人要尽快至办案的公安部门报案,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将该投资人的投资额固定进入案件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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