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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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卖了两个充电宝竟成被告?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444人看过


长沙的董先生,是个小超市的业主,他因为售假问题,惹上了官司。


今年2月底,董先生盘下了一个超市,大概4月份的时候,有人骑个电动车来给他推销充电宝,当时也没什么社会经验,就进了两台,并且不到半个月就卖出去了。


可没想到,前段时间,董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原来自己卖出的那两台充电宝,是假货,而且厂商,也就是商标使用权人,要求董先生赔偿1万元。这对于一个小超市的私营业主,而且只卖了两台假充电宝的董先生来说,无法接受。


董先生再次拨打卖货给他的商贩电话——结果是空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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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究竟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被侵犯,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孙敏律师: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国家相关部门会授予商标所有人独家使用该商标、利用该商标获得收益、可转让该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所有人获得的上述权利,即为商标权。


侵犯商标权,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是全方面的。首先将对商标所有人及购买到假货的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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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知假买假,毫无疑问要被重罚,这太气人了,但是有些售假者,可能自己也是被骗的,他真不知道是假货,这也要处罚么?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孙敏律师:在民事方面,售假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需要以有侵权的故意为前提。如果售假者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货,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即可认为没有侵权的故意,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售假者确实没有售假的故意的情况下被起诉,一方面售假者可以向法院提供商品发票、收据等证据,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没有故意售假;另一方面,可以将上游销售者追加为案件当事人,要求上游销售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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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打假应该要管控源头,要抓紧渠道,那制假者和提供售假渠道这个层面的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孙敏律师:制假、售假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的商标权、侵害了正品商家及其产品的声誉,更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不同程序的危害。作为源头的生产者及提供售假渠道的人,造成的危害更大,情节也更为严重,在很多情况下都达到了犯罪程度,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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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董先生心理不舒服的还有一点,就是他很怀疑来买走假充电宝的,压根就是厂商的人,因为周边很多商店同时被起诉,他说,如果自己卖的是假货,你直接告诉我,我就不会侵犯你的权利,可你自己买了我的假货,又追究我的责任,这不是钓鱼么?这个观点,该怎么理解?


孙敏律师:董先生观点是厂商需要先主动告知其有销售假货行为,厂商事先不告知就直接起诉的做法他认为不对。在实际操作上,确实有很多厂商在发现售假的情况,会先派人上门或出具律师函。但是也有一部分厂商会直接起诉。这两种做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都是合法的。


对于董先生的案件,厂商已通过购买实物取得董先生销售假货、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据。董先生认为其只出售了两个充电宝,且都是厂商的人购买,所以是被厂商钓鱼了。钓鱼购假的货款是否可被列入涉案金额尚存在争议,但是,本案中董先生没有办法证明除了只出售两个充电宝外没有再出售,且董先生将两个充电宝放上货架出售实际也已经是销售行为。所以,以厂商钓鱼为由不认可售假侵权一般法院不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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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一般在长沙,这种小超市卖假侵犯商标权的案例,涉案金额不多的,违法行为不是很严重的,判赔差不多在8000左右。而一些真的不知情的售假者,可能确实有点委屈,但是自己去应诉,可能不太懂,委托律师,律师费用也不便宜,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小超市业主,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孙敏律师:作为小超市业主,如果因为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货起诉。这时,要注意进货渠道和证据保留。一方面,小超市业主可将进货渠道销售者追加为当事人;另一方面,应向法院积极提供进货的发票、收据等,以证明该货物属自己合法取得,对其为假货并不知情。


但是一般情况下,需证明货物属合法取得,对货物为假货不知情极为困难,法院也很难认可售假者的不充分举证。所以,一般而言,尽量在减少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与原告方达成调解也是可以考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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