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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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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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才发现车早已被卖掉了?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05人看过


本文根据湖南交通广播FM91.8《新说法》栏目内容整理

主持人:书博

解说嘉宾:孙敏律师 (18673154319)

湖南森力律所高级合伙人

长沙市律协军民融合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湖南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长沙市首批律师调解员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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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之前与严先生是夫妻,开了一间小杂货店,一直由严先生打理。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因为进货需要,两人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登记在龙女士名下,车价6万元,还办理了贷款,贷款由龙女士偿还。但由于是严先生负责进货,并且只有严先生有驾照,所以车由严先生对车保管使用。


其后,双方婚姻出现问题,很快双方就确定离婚,并在2018年5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的时候,双方并没有确定这辆车的归属,但仍一直是龙女士在归还贷款。到了2018年6月份,龙女士得到消息,说车已经卖掉了。然后龙女士找到严先生,严先生就说车已经卖给了一家寄卖行。


通过向严先生及寄卖行了解情况,龙女士明确了整个卖车的过程。也就是在2018年1月份,双方还没有离婚的时候,严先生就瞒着龙女士将车以1万元的价格交给了寄卖行寄卖,双方约定应当是在1个月之后赎车,否则寄卖行有权对车任意处置。在1个月之后,严先生并没有赎车,寄卖行也多次向严先生催要款项未果。于是寄卖行于2018年4月份,将这个车卖给了别人。


因为车辆是登记在龙女士名下,所以,当时在签寄卖协议的时候,都是严先生签的龙女士的名字。龙女士于是以此为由,要求寄卖行把车追回,或者赔偿她的损失,且龙女士还报了警。经过警方协商,寄卖行仍不愿意进行任何协商,公安干警于是告知龙女士,这属于民事纠纷,龙女士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整个故事中,面包车登记在龙女士名下,但是龙女士的丈夫严先生却偷偷将车交给寄卖行寄卖,导致车被卖出,无法追回。那么,龙女士是否可追究寄卖行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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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严先生将车辆以1万元交给寄卖行寄卖,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怎么样的行为?


严先生将车辆放置到寄卖行,然后寄卖行向其支付1万元,并约定1个月之内还款赎车。从这个情况来看,成立严先生与寄卖行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关系,即严先生向寄卖行借款1万元,借期1个月,以车辆质押作为担保。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协议中同时约定如未按期赎车,则寄卖行有权将车任意处置,则寄卖行与严先生同时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即严先生委托寄卖行在一定的条件下处置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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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车辆登记在龙女士的名下,严先生签龙女士的名字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车辆虽然登记在龙女士名下,但属于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严先生单方以龙女士的名义处置车辆,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基于严先生与龙女士的夫妻身份,以及车辆由严先生实际控制的事实,从寄卖行的角度出发,已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严先生已有完全的处置权处置该车辆,可成立表见代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也明确,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个人认为,这份协议是一份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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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车辆已被寄卖行寄卖,但现在车辆还登记在龙女士名下,那么,车现在还属不属于龙女士所有?现在如车发生事故,龙女士是否需承担责任?


车辆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要件。本案中,车辆已被寄卖行予以售卖,并已经交付给了第三方。那么该车转让给第三方的要件即已完成,车辆现在所有权已归该第三方获得。而车辆登记只具有行政登记的意义,并与车辆的物权变动有必然的联系。现在龙女士即然已经不是车主,那么必须无需承担在事故中需要由车主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因为龙女士现在仍然登记为车主,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确认龙女士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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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现在已经被寄卖行转卖了,那么龙女士还有没有办法追回该车辆?


前面已经讲过,严先生存在与寄卖行的委托关系,且该委托属于有效。那么,一般情况下,寄卖行将车辆转卖给第三人,处置该车辆的行为也属于有效的行为。当然也不排除存在寄卖方与该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龙女士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龙女士即可主张寄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追回车辆。但是,在现实情况下,证明有恶意串通的情况发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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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龙女士可以要求寄卖方进行赔偿吗?


本案中,因为寄卖方实际是受托对车辆进行处置,车辆处置的价款还是应当归龙女士他们所有。对此,龙女士首先可以要求寄卖方将车辆出售大于1万元的部分予以返还,当然, 1万元借款的利息及寄卖方因出售该车辆所发生的合理支出是可以扣除的。然后,如果寄卖方出售车辆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龙女士可以向寄卖方要求其赔偿车辆市场价与出售价格之间差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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