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在我们身边已经很常见了。我也接到过几位朋友关于代持的咨询,很多朋友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做显名股东,于是找亲戚朋友为自己代持股权。他们之间通常要签订一个代持股协议,比如张三让李四代持他的股权,当然也有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代持的。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捋一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 备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2、违背公序良俗(如代孕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名义股东(代持人):名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其并未向公司出资。注意,名义股东是合法股东。
实际投资人(被代持人):实际向公司出资、并且也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他的姓名或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
由于名义股东被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公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名义股东背着实际出资人,暗地处分股权(包括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怎么办?
1、如果股权的受让人误以为名义股东是真正股东,不知道背后还有实际出资人,则其为善意,股权处分行为有效。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股权的受让人明知道名义股东并不是真正股东,背后有实际出资人,则其为恶意,不能取得相应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当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是否能够以其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呢?——不能。
但是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所以,代持有风险,需要审慎考察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代持VS冒名
在代持这种情形下,双方是你情我愿的。但冒名股东则是指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登记。在冒名情况下,出现出资不足的情况,被冒名的人无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应责任由冒名行为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