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这样的:
公元2019年,水浒中的人物全部穿越到了现代。
花荣跟林冲想合伙办个武术学校,专门教授射箭和林家枪法,但是资金紧张。于是他们就想到了及时雨宋公明哥哥。
宋江跟花荣、林冲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出借500万给他们,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花荣和林冲共同在借款人落款处亲笔签了名。
后来花荣、林冲逾期未能还款。
宋江就去起诉了。鉴于花荣是宋江的忠实粉丝追随者,宋江不想起诉花荣,于是起诉状中就只将林冲列为了被告。
法院就告诉他,花荣也是借款人,你可以将他列为共同被告。宋江说,不,我只告林冲。法院说不行,必须追加花荣为共同被告。
宋江回来以后一脸哀愁,吴用问他怎么了。他说,花荣是我小弟,又长得这么帅,我怎么忍心起诉他呢?
吴用说,哥哥莫急,待我来将相关规定和判例查明。
——现实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由于债权人和某个债务人有其他业务往来或者人际关系,不愿意起诉该债务人,这个时候,是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是法院应该按职权主义追加共同被告?
经过吴用仔细查询,发现实务中各法院的观点不一。
江苏省高院
江苏省高院支持债权人的处分权,允许其只诉部分债务人。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江苏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3〕1号):“……(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四川省高院
四川省高院偏向于追加共同被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债权凭证上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共同之债、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询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意见。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重庆市高院
重庆市高院态度比较强硬,认为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判例
通过搜索关键词“起诉部分借款人”,共搜到42个判例支持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
判例涉及14个省、自治区,包括:湖南省、江苏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自治区、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四川省、辽宁省、湖北省、安徽省、黑龙江省、山东省。
以下摘录部分判决书内容:
石峰与李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609号。“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有两个。一是……二是只起诉部分借款人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李梦与案外人杨果生系共同债务人,均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选择只起诉其中一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陈爱青与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民初127号。“本院认为……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起诉部分借款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原告不追加李长顺为第三人不影响本案审理。”
黄桢与谢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331号。“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务。本案中,借条上借款人为谢忠明及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现原告黄桢仅起诉部分借款人即谢忠明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责任,经释明后,原告黄桢坚持不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笔者认为,应该支持原告意思自治。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既然实体法已经赋予了权利人只选择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程序法也应当予以支持,而不是过渡干涉权利人的处分权。虽然从表面看来,追加共同被告可以更好保护权利人利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复杂多变,如果经过法院充分释明,权利人仍然不愿意追加被告,说明权利人另有考虑。如果法院主动追加共同被告,反而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私权利领域,公权力不宜过多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