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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又反悔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585人看过


如果员工和公司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之类的文件,事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笔者统计了几个高院的裁判观点及相关文件,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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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经济补偿派

支持补偿派——北京、福建、吉林
北京高院: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福建省高院再审裁判观点:
【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无效,支持经济补偿】[(2018)闽民申872号873号874号]
公司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吉林省高院再审裁判观点:
【支持经济补偿】(2019)吉民申6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自认,华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加班费、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实,故张某某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不支持经济补偿派

不支持补偿派——江浙地区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再审裁判观点:
【虽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保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支持其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2017)苏民申317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杨某主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劳动者杨某曾向公司明确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公司直接补贴给其个人,并承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杨某又向公司提出了补缴前期社会保险的要求,双方最终因补缴费用和方式等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劳动者杨某遂自行离职。虽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杨某明确申请不缴纳社保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杨某再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2018)苏民申33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XXX,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XX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劳动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劳动者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院再审裁判观点:
【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补缴社保,但不支持经济补偿】(2016)浙民申1780号
至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虽然原审认定了《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的真实性,但因该申明书不符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鉴于劳动者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此,原审在判决公司依法补缴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劳动者返还被公司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



折中派

广东:可支持经济补偿,但不能搞突然袭击


广东高院认为,原则上可以支持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但鉴于是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持劳动者搞突然袭击,应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派

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派——湖北


湖北高院再审裁判观点1:部分支持
【员工放弃社保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经济补偿三七开】(2018)鄂民申185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该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黄某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黄某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明知其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仍与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现劳动者黄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劳动者黄某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黄某与华鑫公司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备注:原判由劳动者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
 
湖北高院再审裁判观点2:不支持
【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主张】 (2017)鄂民申3353号


本案中,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不愿交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现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劳动者主张公司应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66417元的问题,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劳动者自身,此不可归责于公司,劳动者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损失应由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律师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没有规定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所以才会有各地法院结合自己的价值观作出的不同权衡。


北京、福建、吉林等地支持经济补偿,或是出于现实中许多劳动者表面上是自愿签订了放弃社保声明,实际上是被迫无奈,为了得到工作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江浙地区的作法,则体现了保护诚信原则,防止劳动者滥用权利,出尔反尔。


广东作法,笔者认为相对比较合理,对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又反悔的,给予了企业合理的补缴期限,只要能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利益也未受到损害。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好平衡。


笔者认为,在员工不能提供录音等证据证明该声明系被胁迫所签的情况下,该企业对待其他员工的作法值得参考,如果全公司所有员工都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那说明该声明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较大,员工可能是迫于无奈签订的;如大部分员工都缴纳了社保,只有极少数员工未缴纳,说明公司并没有刻意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该声明系员工自愿签署的可能性较大。


你支持哪种作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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