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经常是官司赢了,但在执行程序中,却执行不到公司财产而导致终本,原告最终赢了个寂寞,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本文对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符合以下法定情形: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适用条件: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实务要点:
出资加速到期:根据《公司法》第54条及《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可加速到期。
责任范围: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适用条件:股东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抽逃出资行为;抽逃行为损害公司财产权益。
实务要点:需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证明抽逃事实;股东需返还抽逃出资并承担责任。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公司法》第88条。
适用条件: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受让人未承担出资义务或明知原股东未出资。
实务要点: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受让人明知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公司法》第23条。
适用条件: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实务要点:股东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股东无法证明则直接追加。
5、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适用条件: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承担债务但未履行。
实务要点:需提供注销登记材料及股东承诺文件;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务操作流程与要点
1. ?启动程序的前提
终本裁定:需取得法院出具的《终本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 ?法院审查程序
形式审查:法院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财产混同等情形。
裁定结果:符合条件则裁定追加,否则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程序要求:需单独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直接援引《公司法》主张权利,需优先适用《变更追加规定》。
裁判依据:首先援引《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其次援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注意:个案不同,最终的结果也会天差地别,就算个案差不多,同一个事项,各地的认定标准或者对该事项的认知也是有区别的,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具体情形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深圳余志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