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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探讨

发布者:余志敏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3日|分类:公司法 |619人看过

在实务中,经常是官司赢了,但在执行程序中,却执行不到公司财产而导致终本,原告最终赢了个寂寞,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本文对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符合以下法定情形: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适用条件: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实务要点

出资加速到期:根据《公司法》第54条及《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可加速到期。

责任范围: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适用条件:股东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抽逃出资行为;抽逃行为损害公司财产权益。

实务要点:需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证明抽逃事实;股东需返还抽逃出资并承担责任。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公司法》第88条。

适用条件: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受让人未承担出资义务或明知原股东未出资。

实务要点: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受让人明知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公司法》第23条。

适用条件: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实务要点:股东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股东无法证明则直接追加。

5、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适用条件: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承担债务但未履行。

实务要点:需提供注销登记材料及股东承诺文件;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务操作流程与要点

1. ?启动程序的前提

终本裁定:需取得法院出具的《终本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 ?法院审查程序

形式审查:法院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财产混同等情形。

裁定结果:符合条件则裁定追加,否则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程序要求:需单独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直接援引《公司法》主张权利,需优先适用《变更追加规定》。

裁判依据:首先援引《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其次援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注意:个案不同,最终的结果也会天差地别,就算个案差不多,同一个事项,各地的认定标准或者对该事项的认知也是有区别的,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具体情形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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