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遗产份额的保留
有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甲和乙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使甲怀孕。后乙因癌症住院,其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丙,并将其与甲名下的201室房屋一套赠与其父母李某和张某。次日,乙于医院病故。
那么,丙是否为甲乙的婚生子女呢?在乙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201室房屋应该如何进行继承呢?
对于本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即使是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的子女,都应该看做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第二,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被继承人乙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乙留有遗嘱,本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登记在被继承人乙名下的201室房屋,已经查明是乙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该归甲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乙的遗产。
乙在遗产中,将201室房屋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甲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在分割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乙在立遗嘱时,明知妻子腹中还有胎儿却没有为胎儿留一部分财产,该部分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综上,需要先将为胎儿保留的那一部分,以及应该归甲所有的那一部分先分割出来,然后再将乙的遗产还剩余的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