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约定有效吗?(二)
从以上三个离婚纠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案例里面都约定了“净身出户”的条款,但其实只有第三个案例中的李某才会被判“净身出户”。那这个具体是什么原因呢?
离婚纠纷案例一中,从刘某与王某的约定中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放弃财产或赔偿对方财产,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因此约定无效。
离婚纠纷案例二中,张某和胡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去法院进行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成功离婚,一方对于离婚协议反悔的,法院会认为这份协议并没有发生效力的,这个时候是根据实际情况,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纠纷案例三中,小李在书写保证书后,两人又专门签订了财产协议,正是这份财产协议导致小李“净身出户”的。
《民法典》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这是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否则其他一律都要遵守协议的规定,不可以擅自反悔。
因此,如果想要避免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则离婚协议与财产分割协议最好分别签署,以免财产分割因未达成协议离婚而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
此外,“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并不明确,为了避免争议可将具体含义和内容约定得详细、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