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二)
有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是归自己所有。双方在分居期间,无论是身份上还是财产上都处于分离的状态,双方均未尽任何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基础上规定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分居并不代表离婚,还是属于婚姻存续状态,所以分局期间双方所获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规定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容易助长婚外恋等不利于弥补双方感情与抚养子女的情况。
本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签订协议,因此,张某在此期间出资购买的车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是,张某父亲为张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则另当别论。
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一般算作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为是子女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张某父亲出资购房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张某居住,且在该时间段的出资显然是对张某一方的赠与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那第二个问题来了,王某在分居期间的借款以及担保行为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呢?
债务也是财产的一部分,负资产也是资产,因此,分居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之下,也应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不是一概而论,具体还要看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发生债务后是用在哪方面,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本起离婚纠纷案例中,王某在分居期间产生了两笔债务,应分别认定:第一笔,王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夫妻共有房屋的按揭款,借款后实际也用于此目的,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分居期间产生的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第二笔,王某为帮助朋友提供担保,该因担保产生的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