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贷款用于“家装”妻子 举证排除夫妻共同债务
有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邵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用于家庭里面的装修。一年后,邵某自杀身亡。银行认为,邵某当初的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很显然资金是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于是将邵某妻子王某、儿子小邵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小邵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里的部分事实,小邵认为有些方面是不认可的,并提供了两份残疾证,证实了银行发放贷款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将贷款发放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同时,小邵当庭提交了邵某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证明邵某生前一直从事赌博的事实,手机里更有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微信中还留有一份电子遗书,遗书中说明了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
于是小邵、王某认为这笔债务不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并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的开支上面。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认为,银行与邵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邵某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王某是智力残障人士,根本没办法知道邵某的真实借款情况,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不是真的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方面,并且结合相关证据,对于邵某的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判决因债务人邵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小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婚内的债务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有无举债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利益两个方面判断。但如果债务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确非基于夫妻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仍应将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如果是夫妻一方虚构的债务,或者是赌债等进行违法的活动所负的债务,是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本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邵某是用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借款说是用在家庭的装修方面,但结合小邵举证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电子遗书等证据,该借款实际被用于邵某放贷、赌博等违法行为,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结合王某的个人情况,其对债务极可能并不知情,所以这笔借款不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