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
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离婚冷静期?我国民法典一经公布就看到里面增加了一条这样的的规定,如果婚姻登记的机关在收到申请的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不想离婚了,就可以向其说明不离婚了,撤回之前的离婚申请。也就是说,想要离婚可以先冷静一个月。
那么冷静是否真的有用呢?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形可以算作例外呢?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等恶行恶习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对于有些特定情形的问题,是可以不设立离婚冷静期的。
其实离婚冷静期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很久之前,我国就有一个月的离婚审批期,只是因为一些小事就提出离婚,过后很快就会后悔,有了这一期间就可以挽救婚姻。去年开始,再次提出“离婚冷静期”是基于当前婚姻家庭生活变化的新现实。
目前看来,国内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特别是80后和90后的年轻夫妻在相处之中,个体意识较强,对婚姻磨合缺乏应有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而且,因为离婚手续变得越来越便捷,中国事实上成了世界上离婚最为快捷的国家之一。
所以离婚冷静期是希望夫妻双方可以有时间想清楚到底应不应该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法院也在完善离婚冷静期的有关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也确实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如果对方有重婚、家暴、遗弃之类的恶行恶习怎么办呢?一个月的冷静期,就是给了一方继续伤害另一方的机会。如果丈夫有家暴习惯,冷静期就是在浪费时间,说不定婚没离成,旧伤未愈又添新伤,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人身和心理伤害,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说,既然都有这样严重的危害行为,会导致双方受伤,也就是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必要在继续生活下去了,也就不用设置冷静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