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呢?
实务中,离婚纠纷中的返还彩礼纠纷属于婚姻约定纠纷,应该以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程度为依据。
彩礼种类很多的情况下,不是每一种类型的彩礼,都能返还。比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专门的、价值不大的个人用品,可认为纯粹的私财赠与,没有返还必要。对于难以原物返还的,可折价返还。对于婚前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不是传统意义的彩礼,可以通过婚姻法其他解释处理。
这里关于离婚纠纷中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第一,给付彩礼,双方未登记。这种情况,发生离婚纠纷后,于情于理都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男女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和实质情感进展,应按照事实返还原物。
第二,给付彩礼,双方未登记,但是存在长期同居事实。我国保护合法婚姻的标志是结婚登记。虽然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的话,已和正常夫妻无异,彩礼的意义不复存在。我认为,我国婚姻法律保护合法婚姻的理念不能变,所以在发生离婚纠纷后,应当考虑到彩礼受领方已经履行共同生活义务,审判者可以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以及对家庭的贡献,适当返还。
第三,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存在婚姻事实以后,又离婚。按照大部分地区习俗,彩礼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即办理婚姻登记,说明不可再主张返还彩礼。这是常态化处理。
第四,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相处时间很短,几乎不存在婚姻事实。我国法律虽然保护合法婚姻,但是彩礼没有发生实质作用的情况也不能忽视。中国式婚姻里,结婚不单单是孤男寡女两人的事,背后还有两个家庭。在部分地方,彩礼金额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积蓄,因此,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返还一部分彩礼。
第五,不返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很少见,原因是实务中拔高了“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给付人只有证明,因为婚前的给付行为,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这十分困难。通俗理解是:如果生活真的很困难的话,几乎没有结婚的可能。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还是因为,立法者对索要或给付彩礼的落后风俗的否定、抑制态度,对婚姻爱情公平、自由、博爱的倡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