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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呢?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1次举报


  离婚纠纷中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呢?

实务中,离婚纠纷中的返还彩礼纠纷属于婚姻约定纠纷,应以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程度为依据。

彩礼种类很多的情况下,不是每一种类型的彩礼,都能返还。比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专门的、价值不大的个人用品,可认为纯粹的私财赠与,没有返还必要。对于难以原物返还的,可折价返还。对于婚前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不是传统意义的彩礼,可以通过婚姻法其他解释处理。

这里关于离婚纠纷中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第一,给付彩礼,双方未登记。这种情况,发生离婚纠纷后,于情于理都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男女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和实质情感进展,应按照事实返还原物。

第二,给付彩礼,双方未登记,但是存在长期同居事实。我国保护合法婚姻的标志是结婚登记。虽然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举办结婚仪式,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的话,已和正常夫妻无异,彩礼的意义不复存在。我认为,我国婚姻法律保护合法婚姻的理念不能变,所以在发生离婚纠纷后,应当考虑到彩礼受领方已经履行共同生活义务,审判者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对家庭的贡献,适当返还。

第三,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存在婚姻事实以后,又离婚。按照大部分地区习俗,彩礼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即办理婚姻登记,说明不可再主张返还彩礼。这是常态化处理。

第四,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相处时间很短,几乎不存在婚姻事实。我国法律虽然保护合法婚姻,但是彩礼没有发生实质作用的情况也不能忽视。中国式婚姻里,结婚不单单是孤男寡女两人的事,背后还有两个家庭。在部分地方,彩礼金额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积蓄,因此,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返还一部分彩礼。

第五,不返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很少见,原因是实务中拔高了“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给付人只有证明,因为婚前的给付行为,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这十分困难。通俗理解是:如果生活真的很困难的话,几乎没有结婚的可能。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还是因为,立法者对索要或给付彩礼的落后风俗的否定、抑制态度,对婚姻爱情公平、自由、博爱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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