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8万彩礼,离婚该不该退?
有这样一起武汉离婚纠纷案例,李明与张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举行订婚仪式,接着登记结婚。结婚前,李明共计送给张丽18万元彩礼。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一次次争吵后,张丽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吵,致感情逐渐淡漠。眼见和好无望,李明遂提出离婚,要求张某退还彩礼。张丽则表示,离婚可以,但彩礼不退。
张丽认为,双方虽然结婚未满一年,但自订婚后即共同生活,且男方家庭条件优越,给付彩礼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不需要退还彩礼。两人为此争执不下,只能起诉至法院。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起离婚纠纷案。法庭上,李明诉称,双方领证但婚后未生育子女。彩礼是父母辛勤工作所得,其父母年纪比较大,相继退休,经济来源单一。虽然给付礼金不至于导致李明家庭生活困难,但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是一笔巨大而沉重的开支。婚后是张丽最先提出离婚,并且多次提出,其理应退还全部彩礼并分割共同财产。
张丽认为,同意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退还女方全部嫁妆,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虽然结婚未满一年,但自订婚后,女方就搬至男方家中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离婚原因不在女方,婚后男方经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女方,使女方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男方家庭条件优越,给付的彩礼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且礼金在当地并不算很高。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发现本案并不符合可以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礼金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后认为,李明与张丽是因为双方婚后没有很好的处理自己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张丽也表示同意与李明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当支持双方的离婚意愿,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李明婚前给付张丽的彩礼,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李明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张丽彩礼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李明要求张丽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确实不长,未能深入了解对方,而婚前、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了一年左右时间,但仍显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现李明已退还张丽全部嫁妆,而彩礼数额不小,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张丽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