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女方意外怀孕打胎,可以要求男方赔钱吗?
有这样一起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李某与王某在网络上相识,后见面发展为恋爱关系,不久两人便同居生活在一起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两人避孕意识不强,未采取正确的措施,王某曾多次怀孕并打掉,理由是李某认为自己还不成熟,还没到时间结婚,于是王某做了三次人流。
后因两人经常争吵,李某在王某做完流产手术后提出了分手。王某认为自己受了很大的伤害,想要李某赔偿自己。但李某拒绝。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流产手术的费用及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该起同居纠纷中,因同居而引发的流产造成身体损伤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同居纠纷案件,认为李某和王某未婚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对于还没有结婚就同居生活的双方来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最后有损害结果出现,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男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期问答案例,可知,未婚同居造成的流产情形属于同居关系造成的后果,没有合法的婚姻,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此,那这笔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呢?其实,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同居纠纷案件的思路如下:第一,按照民法中的公平补偿原则,男方是需要做一定的补偿的。第二,认为男女双方并没有结婚,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都有错,所以两房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第三,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第四,有的法院认为流产所花费的是一种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