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只说房子一人一半,可以吗?
我们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能对此怀有侥幸或偷懒心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后续如何履行情况应该尽量一一列明,否则极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王女士和李先生是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针对双方的一套房屋约定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但双方没有就房屋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约定。
双方离婚以后,李先生因为工作的原因在外地呆了一年,回来了以后继续在该房子里住着,但没想到王女士却不允许他继续居住。李先生认为自己对房子是有使用的权利的,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房子进行分割,请求自己拥有这套房子,可以给付一般的房款给女方。
在离婚纠纷的诉讼过程中,王女士表示离婚时,李先生同意婚后房屋由王女士一人居住使用,所以有权不让李先生居住。但王女士并没有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协议书中也没有体现上述内容。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考虑双方已经离婚,不再具备共同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
从此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分为按份拥有和夫妻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我国大部分夫妻之间为共同财产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区分份额共同共有。但是在发生离婚纠纷以后,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终止,此时需要双方明确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应该有很多人会选择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分割,但经常会忽视离婚后双方如何实际支配使用该财产的问题。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如果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各占一半的份额后,再写明了房屋的实际使用方式与实际使用人,那么就不会出现离婚以后的财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