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四)
在现实生活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在少数,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关键词为“被告下落不明”,在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29374起案件,其中99.77%的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多数案件最终结果还是判决离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几种不同情形的案件:
1、第一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被告刘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从事出租行业,有一次接客后失踪没有音信。该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陈述,结婚证,接处警登记表,法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有近四年时间,生死不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这种情况下,应予以准许。最终判决准予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2、第三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件原告之前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经法院调解和好,第二次由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次起诉时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缺乏了解,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曾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曾两次起诉请求准予离婚,应当确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3、准予离婚,财产暂不处理。
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该离婚纠纷案件经历过诉前调解,调解无果后立案受理,但被告张某在审理阶段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不久即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在短暂相聚期间,双方又为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矛盾激化,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难以核实,故暂不予处理。被告张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可以看做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最终判决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4、因无法送达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有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诉,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应予准许,裁定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
综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并不以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为前置程序,但基本上不能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很有可能要经历多次诉讼,甚至会有法官因为无法送达劝说原告撤回起诉。
我们所说的婚姻自由,并不代表赋予婚姻中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权利,也并不代表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通过“玩失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不论是其想要挽救婚姻还是争取更多财产而言,躲避不是办法,应当积极面对,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