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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四)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6次举报


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四

在现实生活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在少数,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关键词为“被告下落不明”,在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29374起案件,其中99.77%的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多数案件最终结果还是判决离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几种不同情形的案件:

1、第一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被告刘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从事出租行业,有一次接客后失踪没有音信。该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陈述,结婚证,接处警登记表,法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有近四年时间,生死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这种情况下,应予以准许。最终判决准予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2、第三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件原告之前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经法院调解和好,第二次由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次起诉时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缺乏了解,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曾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曾两次起诉请求准予离婚,应当确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3、准予离婚,财产暂不处理

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该离婚纠纷案件经历过诉前调解,调解无果后立案受理,但被告张某在审理阶段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不久即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在短暂相聚期间,双方又为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矛盾激化,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难以核实,故暂不予处理。被告张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可以看做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最终判决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4、因无法送达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有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诉,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应予准许,裁定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

综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并不以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为前置程序,但基本上不能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很有可能要经历多次诉讼,甚至会有法官因为无法送达劝说原告撤回起诉。 

我们所说的婚姻自由,并不代表赋予婚姻中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权利,也并不代表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通过“玩失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不论是其想要挽救婚姻还是争取更多财产而言,躲避不是办法,应当积极面对,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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