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三)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真的下落不明,那么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依据及方式:
第一,离婚纠纷案件中会慎用公告送达。
离婚纠纷案件中,除了本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一般情况都应该出庭;确实有不能出庭的原因的,需要向法院提交意见书。也就是说,离婚纠纷案件中,除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以外,本人都要亲自出庭,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要向法院提交意见书。
一方起诉,而另一方下落不明,实务中法院通常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在另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公告虽然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为了防止“被离婚”的情形出现,法院在婚姻案件中会比较慎重。婚姻是当事人的重大人生事项,涉及到人身关系,婚姻一旦解除,对当事人本人及其社会关系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都应得到充分保障,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出庭应诉的权利。实务中,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法院会告知原告知道被告的下落以后在提起诉讼,避免缺席判决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并不是离婚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只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采用公告送达。如果离婚纠纷的诉讼中,原告申请失踪或者死亡,法院还是会受理,也就是说,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并非该类案件的前置程序。
第三,最大限度的去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情况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要尤其慎重,要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先提交的地址联系不到,应该要求提交被告的其他住址或者是近亲属的地址,向被告近亲属了解他的下落,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据此,作为原告需要做好以下准备:第一,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如法院无法送达,再补充提交被告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第二,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三,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