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一)
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离婚都会着重审查离婚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如果遇到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怎么审查?这里的下落不明有可能是真的找不到被告,也有可能是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一种策略。但不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找到方式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离婚纠纷中被告失踪的方式作为诉讼策略,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出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只能在六个月后起诉,此时,被告有了第一次诉讼的经验,对法院及原告的联系都不予理睬,认为只要其不到庭,原告就永远没有办法离婚,但事实并非如此。
有这样一例武汉离婚纠纷案例,原告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先后起诉5次,但被告一直逃避诉讼,所以原告一直离婚未果。
法院在审理该起离婚纠纷过程中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但双方登记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先后5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另外,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向法院陈述任何理由。但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该起离婚纠纷案件来看,并非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逃避诉讼,法院就拿被告没辙了,原告也就没有办法离婚了。多数情况下,如果法院合法送达,即便被告就是耍赖不出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同时,法院向被告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即便被告“玩失踪”也无法达到不离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