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婚家案例——刘某诉袁丙赡养纠纷案
一则武汉婚家案例,原告刘某与丈夫袁某结婚后,生育有长子袁甲(已病故)、次子袁乙、女儿袁丙。现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高额的费用,一直是二儿子袁乙在赡养自己,袁丙从来没有管过自己,未尽到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费用。
袁丙认为,刘某起诉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而袁乙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对于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被告对此无赡养能力。原告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能力。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武汉婚家纠纷,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袁丙应该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等费用。
通过这起武汉婚家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法律是有规定的,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的义务,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并不能因为父母有一定经济能力,子女就不用赡养,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起武汉婚家案中,原告虽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但大量的疾病使得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而女儿不愿赡养是因为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子给了儿子,而没有给女儿,所以被告就说如果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贷款或者变卖,原告的医疗费用就不成问题了,而被告也不需要再支出费用了。原告认为袁乙没什么能力,也不想让女儿花钱的,但实在费用太高,所以想让女儿出三分之一。
在现在的社会,当财产分配不均时,子女与父母会为此反目成仇。大多数武汉赡养纠纷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关于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但是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