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案例,即当收养关系结束后,养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呢?
我国的法律条文有这样的规定,在收养关系被解除以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也就随着消灭,但如果是养父母既没有劳动能力还没有生活来源,那么此时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养子女应当给生活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并不是解除时,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可能造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可以更好地保障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没有劳动能力更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同时也更符合民法上的原理原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所承担的是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赡养父母。他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时间方面,在收养双方的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第二,主体是成年的子女,并且是确实是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第三,它的对象是不仅没有劳动能力,还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赡养费。因为我们常说的赡养费不仅包括生活费,还有其他例如生病治疗的医药费等等之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