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前或婚内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前可以撤销吗?
武汉有一张则关于房产过户的离婚纠纷,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当事人自己所拥有的个人房产主动赠给另一方当事人,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产生离婚纠纷后,赠与的那一方主张撤销,而另一方想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官判决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离婚纠纷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一些规定,就应该认为是有效的。任意行使撤销权会使之前的约定变成空谈,所以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不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产生离婚纠纷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是认为我国总共有三种夫妻财产模式,分别是各自所有,共同共有,以及部分共有。虽然双方已经签订了有效的协议,但还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离婚纠纷后,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关于婚姻里的协议常常是与财产有关,可以用合同法里的规定来解决。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赠与常发生在亲人之间的,但合同法却并没有关于此的约定。所以只要还没有办理过户,是完全可以撤销的,法院应该支持。
因此,我国在这类离婚纠纷中采取的是第二这种做法,即是有权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