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协议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判断依据吗?
一起因离婚协议而产生的离婚纠纷案例,祖某与吴某多年来未办理结婚登记,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多名子女。在这期间,吴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双方去补办了结婚登记,但不久,双方又协议离婚,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之后,吴某又与他人进行过一次结婚,但最终还是与祖某复婚了。由于房屋进行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此时,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房屋是自己所有,所得的拆迁款也应该属于自己,要求吴某返还相关拆迁款。
在这起离婚纠纷中,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年签订的离婚协议,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自然是祖某的个人财产了,虽然之后复婚,但它仍属于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是侵犯祖某的权利,应当返还。
本起离婚纠纷案件是一起关于复婚后对于第一次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该如何认定。
关于复婚后的财产分割。祖某和吴某显然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吴某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当年的离婚协议,房屋在离婚后应当归祖某个人所有,故复婚后,该房屋作为祖某的婚前财产,吴某确想自己占有这笔钱,属于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应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