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纠纷——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一则武汉离婚纠纷的案例,苏某与邱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常在喝酒后无故殴打苏某。四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邱某也一再表决心,写下书面保证书不会再打苏某,但不久邱某怀疑苏某出轨,再次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两年之后,在苏某工作的地方,邱某又一次因为言语不合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邱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态度恶劣,一直威胁苏某,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人身保全。
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婚姻期间男方一直对女方家暴,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允许了,并且根据邱某家暴行为的程度以及产生的后果,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
本起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暴离婚案例。在本案中,苏某提供的一系列书面材料仅仅是自己单方面的陈述,而病历本这些书面材料也只能证明损害结果产生了,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有家暴行为的事实,但好在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没有反驳,结合其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本次判决不仅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也支持了因为家暴而产生离婚纠纷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及时发出了人身保护令,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